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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6年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的通知

2006-07-20 10:19    【  【打印】【我要纠错】

  建法函[2006]402号

各市建委、政府法制办、住房公积金中心,有关市房地产局、规划局、市容局、城管局、建管局、园林局、公用事业局,有关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根据省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法[2003]242号)要求,决定开展2006年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证对象

  1、已经取得建设行政执法资格证,但已过有效期(有效期五年)的仍在建设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

  2、新录用或转岗的尚未取得建设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

  二、申请建设行政执法资格证的条件1、参加全省建设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合格;

  2、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

  3、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考试内容1、行政执法基础理论。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内容;

  2、建设行政执法专业知识,以建设法律、法规、规章为主;

  3、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4、综合应用法律知识能力。

  四、考试形式及题型

  1、闭卷笔试;

  2、题型有选择、填空、判断、简答、案例分析、执法文书写作等。

  根据建设部和国务院法制办的规定,从2004年起,我省的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试卷将由建设部直接命题,我省将不再组织考前辅导,请各单位认真抓好参考人员的考前学习。

  五、组织工作

  1、以地级市各建设主管部门为单位组织参加资格认证人员的报名工作;县(市)市容局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由其上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2、此次资格认证工作由省建设厅和省政府法制办共同组织。

  3、参加认证人员交3张1寸免冠彩照,各单位填写《安徽省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报名表》,于2006年8月30日前统一报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表格样式附后;

  4、参加认证人员资格认证费标准和培训教材发放等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建法[2005]201号,汇款帐号改为:087665120100302009855)。

  联系电话:0551—2871260、2871242

  二00六年七月二十日

延伸阅读: 建设 行政 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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