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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加快推广应用化学建材若干规定

2006-01-16 14:13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市地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加快推广应用化学建材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省化学建材协调组办公室(设在省建委科教处)联系。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化学建材推广应用步伐,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化学建材主要包括:塑料门窗、塑料管材(件)、建筑防水材料、建筑胶粘剂、建筑涂料、砼外加剂,隔热保温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等。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化学建材推广应用工作。

  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学建材推广应用工作。

  化工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作好化学建材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省的化学建材推广应用及发展规划纲要,指导全省的化学建材生产与推广应用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化学建材协调组办公室负责。

  各市地建委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化学建材发展纲要要求制订本市地的化学建材发展纲要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 工程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多层建筑必须使用塑料排水管;新建多层建筑及住宅试点小区、墙改节能示范小区(工程)、高档商品住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建筑应当优先使用塑料上水管。

  (二)新建建筑必须使用塑料电线穿线管。

  (三)新建小区内的户外给水管必须使用塑料管;城市新建供水,工程应优先使用400毫米以下的塑料供水管。

  (四)重点、工程住宅试点小区、墙改节能示范小区(工程)、高档商品住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住宅节能改造、工程邻街建筑、噪音污染和大气腐蚀严重地区,必须使用塑料窗。其他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城市新建住宅、宾馆、写字楼、商场、医院、学校建筑应当优先使用塑料门窗。

  (五)新建建筑应采用各种新型防水材料。重点工程、住宅试点小区、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墙改节能示范小区(工程)、高档商品住宅、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必须使用国家和省推广的新型防水材料。

  第七条 限制和逐步淘汰以下产品:

  (一)新建民用建筑不得使用普通实腹钢窗。淘汰25A系列普通空腹钢窗。

  (二)严格按《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94)》规定的防水等级应用新型防水材料,禁止使用纸胎油毡。

  (三)淘汰传统铸铁排水管,逐步淘汰镀锌给水管。

  第八条 建立化学建材产品推广认定制度。

  凡应用一建筑工程上的化学建材产品必须取得“推广许可证”或“准用证”。

延伸阅读: 山东省 化学 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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