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3-19 10:4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济建管字〔2002〕17号
第一条 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济南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设备、设施安装、线路、管道敷设及装饰装修等施工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是指:进入或拟进入我市从事各类建筑活动,而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我市或非经我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管理的建筑业企业。为了创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规范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的行为,并第四条 济南市建筑队伍管理处(以下称备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济施工必须到备案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事建筑活动。
第五条 外省、市建设(筑)主管部门在我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应配合备案管理机构做好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境外企业到我市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须按照建设部《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并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事建筑活动。
第七条 申请办理进济施工备案手续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必须具有应有的资质等级。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资格或资质年检不合格以及在建筑活动中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建筑业企业不得进入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第八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进济施工备案手续,应向备案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四)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五)进济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书(原件);
(六)进济施工的项目经理、关键岗位人员的名单、个人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复印件);
(七)外地建筑业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市场行为的资信证明。
第九条 备案管理机构对第八条所列资料进行核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准予备案,发给《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备案证》。
第十条 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建筑市场的规定,严格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从事建筑活动,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享有与本市企业平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一条 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应依法承接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不得一任何借口出让、转借、涂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
第十二条 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承接工程以后,必须按照规定签定工程合同或分包合同,并持合同到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分包或劳务队伍的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取得备案证后,连续一年内未从事建筑活动的,视为自行放弃在济施工资格,其备案证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驻济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和技 术负责人时,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年检与每年1月1日至3月25日期间进行。参加年检的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持下列资料到备案管理机构接受年检: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备案证(原件);
(五)所承建工程的总分包合同(原件、复印件)。
逾期未办理年检的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将取消其在济施工资格,原核发的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 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备案证。
第十七条 本备案管理机构及备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备案手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刁难推诿、徇私舞弊。违反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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