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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矿产督察员管理办法

2003-12-16 15:33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矿产督察员的管理,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矿产督察员是指经省国土资源厅聘任,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采矿权人依法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情况进行专项督察的工作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省级矿产督察员的聘任和管理。

  第三条 省级矿产督察员实行专职聘任制,聘任期二年。

  被聘任的矿产督察员由省国土资源厅发给矿产督察员证,矿产督察员证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省级矿产督察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和应用《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熟知国家和省有关矿业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

  (二)熟悉矿产资源勘查、矿山设计、矿山开采工作;

  (三)具有地质或采矿、选矿工程师以上职称,或从事过五年以上地矿行政管理工作;

  (四)求真务实,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够从事野外和井下现场督察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第五条省级矿产督察员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推荐,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考试、考核合格后,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聘任。

  第六条省、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矿产开发管理处及矿产开发管理科设立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负责矿产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

  (一)制定督察工作年度计划,指导矿产督察开展工作;

  (二)确定矿产督察员重点督察的矿区和采矿权人名单;

  (三)按照管理权限及时提出解决矿产督察员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

  (四)每年1月上旬,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矿产督察工作开展情况;

  (五)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工作的矿产督察员进行年度考核;

  (六)提出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开支的年度计划;

  (七)负责矿产督察员的推荐、解聘的报批工作。

  第七条省级矿产督察员工作职责:

  (一)检查采矿权人是否在采矿许可证批准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从事采矿活动,有无超层越界等行为;

  (二)检查采矿权人是否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进行采矿,有无乱采滥挖、采富弃贫等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或迹象;

  (三)检查采矿权人是否依法缴纳采矿权出让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有无拖欠、瞒报情况;

  (四)检查采矿权人有无非法转让,以承包或以租赁采矿权等方式非法获利的行为;

  (五)检查采矿权人“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考核指标、年度报告制度、矿产品准运制度、交换图制度等的执行情况;

  (六)限制性开采矿种生产规模控制情况;

  (七)重点督察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情况。

  第八条省级矿产督察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人采矿权人的露天采场或地下采掘系统和选矿车间;

  (二)查询采矿权人有关的生产台账及报表、有关规费的缴纳票据;

  (三)查阅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相关图表及数据;

  (四)制止采矿权人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第九条省级矿产督察员的工作要求:

  (一)每位矿产督察员必须负责督察一个重点矿区、五个中型以上规模或重点开发的矿区;

  (二)每年对所督察的各个采矿权人(或重点矿区)应有不少于四次的现场督察,并向督察员办公室提交由矿产督察员、采矿权人(矿山企业)负责人签字的《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

  (三)每半年向所属设区市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提交上半年的督察工作总结及下半年或第二年的督察工作建议;

  (四)发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和采矿权人存在不按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开采,以及破坏、浪费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或以承包和租赁等形式非法获利等违法行为,应立即书面报告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五)发现采矿权人存在突发性地质灾害、重大矿业纠纷等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报告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延误时间;

  (六)在执行督察任务时,要向督察对象出示矿产督察员证;

  (七)要为被督察的采矿权人提交的有关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条矿产督察员应廉洁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采矿权人有合资、合作、人股、持股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关系,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二)接受采矿权人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和向采矿权人报销任何费用;

  (三)参加采矿权人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第十一条矿产督察员考核及解聘:

  (一)矿产督察员的工作考核和年度考核由督察员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廉洁自律情况;

  (二)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优秀和称职的矿产督察员继续任用,对优秀的给予一定的奖励;考核不称职的,由督察员办公室向聘任单位呈报,经聘任单位审定后,解除聘任,收回督察员证;

  (三)矿产督察员因工作关系变动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督察职责时,督察员办公室应当及时向聘任单位呈报,经聘任单位审定后,解除聘任,收回督察员证。

  第十二条省级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主要由省国土资源厅承担,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矿产督察员所在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助。

  第十三条省级矿产督察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解除聘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延伸阅读: 福建省 省级 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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