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30 11:2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测绘局《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必须经过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
第三条 《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家测绘审查认证。
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由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证。
第四条 甲、乙级测绘资格标准按国家测绘局制定的《甲、乙级测
资格证书分级标准》执行;丙、丁级测绘资格标准按照省测绘局制的《河北省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执行。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申请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测绘局《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中的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
办理测绘资格使用的《测绘资格证书》、《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统一采用国家测绘局印制的文本。
第五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须提交下列文件: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
2.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测绘单位的文件(复印件)、名称变更文件(复印件),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测绘单位及成立时间的证明文件;
3.单位法人代表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复印件);初级技术职称以上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件(复印件);所聘用的离、退休技术人员的离、退休证书和技术职称证件、聘用证明(复印件);
4.主要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5.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报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所申请测绘业务范围技术水平的近年来的技术资料、获得的奖励证书(复印件)、成果检验结论(复印件)等;
7,表明单位住所的证明文件。
个体测绘业者,应当同时提交资产证明和乙级以上测绘单位的技术担保证明。
承担地方测绘任务的军事测绘单位须持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测绘资格审查意见,并提交本条1.2.3.4.6.7款材料。
第六条 省、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测绘单位的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1.办理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由申请单位直接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二十日内报国家测绘届审查认证。
2. 办理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二十日内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证。
3. 对达到申请资格级别条件的单位,按单位申请的资格级别认证;对未达到申请资格级别条件的单位,对单位申请的资格降低级别评审。
测绘资格认证以后,由发证机关三十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工本费和公告费。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全省公告。
第八条 《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重新提出申请,再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和换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年检。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资格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认证手续。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出现变更单位名称或隶属关系的,由持证单位在一个月内报告发证机关,并申请办理更证手续;出现丢失证件的,须由单位向社会做出原证丢失并作废的声明后,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九条 甲、乙级《测绘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行有效,丙级《测绘资格证书》在全省范围内通行有效,丁级《测绘资格证书》在本市(地)范围内通行有效。各地不得对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重新进行审查认证。
第十条 《测绘资格证书》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按国家测绘局《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四章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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