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4-30 10:5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我市城市形象、美化城市环境,杜绝我市闲置土地上的脏乱差现象,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市国土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关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意见》(成国土资发[2004]100号)文件第四条有关精神,现就加强我市闲置土地绿化及管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市国土、规划确定为必须绿化的闲置土地应由土地业主按要求进行绿化。
二、闲置土地绿化应参照如下要点实施:
1、经确定为闲置土地的红线范围(含相应代征地)内全部绿化,无裸露土地。
2、闲置土地内乔木按10株/亩胸径不小于5cm常绿植物栽植;灌木覆盖面积不小于土地面积30%,并适当栽植色彩植物;地被植物可用混播草坪或乡土植物(如马蹄筋、三叶草等)。
3、对临街闲置土地进行绿化时,一般不设置围墙,因特殊原因确需设置围墙的,应设置通透式围墙。
4、临街侧绿化应具有较好景观效果,可结合植物雕塑和色彩植物适当造景,并与周边环境协调。
三、闲置土地绿化管护 绿化工程竣工后,绿化实施单位应定期对植物进行管护,绿地内不得有坏死植物,确保植物成活和绿地整洁。
四、须经市国土局、建委、规划局验收合格后方可面向市民开放。
五、闲置土地绿化必须于2004年8月30日前完成。
特此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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