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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下发规定 重大工程事故最高罚50万

2006-09-11 17:57    【  【打印】【我要纠错】

  9月7日,北京市建委下发了《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其中明文规定:今后,在重大工程施工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在12小时内向区(县)建委提交书面报告,重大事故最高可罚款50万元。规定明确,隐瞒、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将被处以2万元至20万元罚款。

  根据该《规定》,施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持法人委托书)应立即到现场接受调查、询问;重大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向区(县)建委提交书面报告,区(县)建委在接到书面报告后24小时内向市建委提交书面报告。

  市建委或区(县)建委应在事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重大事故责任初步认定意见书,确定主要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重大事故调查工作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结束,情况复杂的不得超过60日,特殊情况经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90日。根据该《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建设工程必须立即停工整改,市建委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暂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决定。

延伸阅读: 北京市 建委 发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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