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12-20 10:0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建办人教[2001]54号
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各学会、协会、研究会:
为了落实《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办班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办班中存在的问题的通报》(建办[1999]127号)和《印发〈关于加强培训办班归口管理,实行审批、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教专[1999]127号),进一步加强培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部机关各单位不准以任何名义举办任何形式的培训班。部机关各单位的重点工作,确实需要在行业内进行培训的,由各司局提出,人事教育司汇总审核报部领导批准后,由人事教育司委托部管有关单位、社团组织或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二、部直属单位和部管有关社团组织办班,要认真执行“建办[1999]127号”文件和“建人教专[1999]127号”文件中的下列规定:
1.各办班单位除送教上门外,不得在旅游热点地区办班,严禁以办班为名搞变相公费旅游;
2.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3.不得使用建设部的名义下发招生通知;
4.各办班单位办班前必须到人事教育司开批件,在下发办班通知时,必须附有人事教育司的批件(复印件);
5.各办班单位必须确保办班质量,从师资、出勤、讲课效果和考核等各方面严格把关。各班在结束时应由学员对办班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部人事教育司备案。
三、部机关工作人员外出讲课必须按照《建设部关于机关公务员讲课出书的暂行规定》(建人教机[2000]84号)办理手续,不得私自承担讲课任务。
四、对于违反“建办[1999]127号”文件、“建人教专[1999]12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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