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20 11:1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穗价[2004]257号
广州市公安局,各区、县级市物价局:
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03〕133号)的规定,我市不再向建筑企业收取治安联防费,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广州市物价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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