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28 13:3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深府〔2006〕72号
为了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城市管理和基层行政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0〕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深圳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00〕2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决定在宝安区民治、龙华、大浪街道和龙岗区布吉、坂田、南湾街道开展扩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试点工作。
一、扩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试点工作的意义今年是我市确定的基层管理年,结合目前我市宝安、龙岗两区街道管理范围大、人员众多并结构复杂的实际情况,我市有必要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加强基层行政执行力建设,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规范协调、权责统一、精简高效的街道综合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扩大基层行政机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对于解决基层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困难,提高行政执行力,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综合执法的范围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民治、龙华、大浪街道,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布吉、坂田、南湾街道,除行使《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深府〔2001〕14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规划及土地行政执法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深府〔2004〕190号)中规定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外,增加行使对下列事项的行政处罚权:
(一)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以及成年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根据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无证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及无证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以及经营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使用期限的食品或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根据建设、燃气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在瓶装燃气供应点以外的场所进行瓶装燃气交易以及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销售燃气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根据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订立劳动合同、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劳务中介及职业培训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根据人才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从事人才中介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无证以及超时、超员经营娱乐场所,无证经营网吧,在街头、路面、灯光夜市摆卖、兜售非法出版物,或未经批准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依法登记而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按规定取得许可而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根据矿产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采石、取土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各类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
本决定及深府〔2001〕143号、深府〔2004〕190号文中确定实行综合执法的事项,涉及重大人身、财产安全事故隐患,危及公共安全需要进行技术检测、设备拆除的,或者发生了重大事故的,街道执法队应当及时移送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本决定及深府〔2001〕143号、深府〔2004〕190号文中确定的综合执法范围以外的事项,街道执法队发现涉及重大人身、财产安全事故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依法采取临时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对发生了重大事故的要及时保护现场,并将以上情况迅速报告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在试点工作阶段,宝安、龙岗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其他街道实施行政执法的范围仍然按照深府〔2001〕143号文、深府〔2004〕190号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屋租赁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深府〔2005〕59号)执行。
三、街道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置及其管理体制(一)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立民治、龙华、大浪街道执法队,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立布吉、坂田、南湾街道执法队,分别作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街道的派出机构,街道执法队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二)街道执法队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街道执法队的人事、财务归街道办事处领导,日常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指挥、调度和考核。
(三)街道执法队的人员组成由机构编制部门综合考虑原有人员编制以及扩大执法范围后增加的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人随事转”的原则核定,并相应核减相关机构人员编制。宝安、龙岗区政府及相关街道办事处要选派素质高、能力强、公正廉洁的人员组成街道执法队,新招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符合招录公务员的有关规定。
四、市、区、街道相关行政机关的职责(一)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政策研究、指导与协调,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对于综合执法机构与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在执法职责方面发生的争议,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试行)》的规定作出裁决。对法制机构的裁决和意见,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执行。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行政执法检查、督察工作,促使街道执法队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街道执法队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制定的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执法纪律,街道执法队应当遵守、执行。
(三)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街道执法队依法履行职责。对于纳入街道综合执法范围的事项,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六街道行政区域内不再行使行政处罚权。如发现违法行为属于街道执法队管辖范围的,要移交街道执法队处理,街道执法队对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案件作出处理后要向其报告处理情况。
市、区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就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执法工作规范对街道执法队的业务指导,要将本决定确定的执法范围内的有关工作部署及时通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及时落实到街道执法队。
(四)要积极探索建立公安机关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协调、配合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街道执法队的执法活动。对于违法人员妨碍街道执法队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在接到街道执法队报警后应当按规定出警,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惩处。
(五)街道执法队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在执法过程中,对于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并移送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执法队要相互支持、配合,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联合执法,强化街道执法效能。
(六)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要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制度,互通信息资料。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情况及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及时上网供综合执法机构调阅。综合执法机构要对执法信息及辖区内相关社情、动态进行采集、整理,并及时上网,供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阅、检查、监督,实现执法信息资源共享。
五、责任追究(一)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执法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决定的规定承担各自的责任,依照本决定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主管部门负责追究。
(二)街道执法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街道办事处、街道执法队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
1.对于本决定确定的执法事项,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
2.应当将有关违法行为移送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而没有移送的;
3.应当将相关领域存在的公共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而没有报告的;
4.没有按照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意见进行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
1.没有按规定对街道执法队进行业务指导的;
2.没有按规定对街道执法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3.对街道执法队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没有有效组织应对,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四)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
1.应当将违法行为移交街道执法队处理,而没有移交的;
2.没有与综合执法机构实现网上信息互通、共享的;
3.没有按规定对街道执法队履行业务指导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街道执法队移送的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对街道执法队报告的公共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于违法人员妨碍街道执法队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在接到街道执法队报警后拒绝出警,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或出警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执法人员伤亡或财物损毁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公安机关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街道执法队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七、扩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试点工作的要求(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行街道综合执法,是创新街道管理体制的重大举措,各区政府及市、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以改革大局为重,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坚定不移地推进这项工作。宝安、龙岗区人民政府,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根据本决定,制定各自具体的配套实施方案,在2006年6月1日前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协调后发布,以保证与全市执法工作相衔接。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至施行之日的过渡期间,在试点街道行政区域内仍由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宝安、龙岗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街道执法队的执法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二)加强执法监督,严格依法行政。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街道执法队的领导和管理。街道执法队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接受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要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反腐保廉机制,依法行使职权。街道执法队实施执法活动,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物品拍卖所得款项,应当实行票款分离,全部上缴财政。
(三)实行上岗培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街道执法队的执法人员统一组织培训,要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业务培训计划,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组织业务培训。街道执法队的执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执法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经考试合格后,持市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未经培训考试并领取执法证件,有关人员不得行使查处权。
本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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