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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优质建设工程评选办法

2003-08-13 13:59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推动全市工程质量水平的普遍提高,我市拟定开展建设工程创优活动,评选“威海市优质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市优工程”)。

  第二条 “市优工程”奖是我市建设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颁发,各市、区不得再评市、区优质工程。

  第三条 “市优工程”每年评选一次,工程数目不限。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威海市优质建设工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市建委综合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评选“市优工程”奖的工程必须是威海市辖区范围内列入国家、省、市(地)、县(市)的建设计划,完全按威海市基本建设办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已经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程,包括各类建筑工程和市政、园林工程等,不含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建筑)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优工程”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省、市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地基基础分部和主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包括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达到优良;

  三、按规定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且经过1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没有发生质量问题或隐患,不存在任何质量通病;

  四、应用了一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没有使用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淘汰的技术、材料和工艺。

  第七条 申报“市优工程”的主承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完成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修装饰的施工。

  二、企业在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程中,完成了主要设备和管线、仪表的安装。

  第八条 为鼓励参与工程施工的其他企业共同创优,一个工程允许有2个施工企业申请作为“市优工程”奖的主要参建单位,但要明确其承建的工程量。

  第九条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通过正当招标投标获得工程参建权;

  二、根据情况与总包企业或建设单位签订了明确合同

  三、完成的工程量占工程总工作量的20%以上;

  四、完成的工作量、数额在该工程所有参建单位中列前2位;

  五、完成的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优良。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市优工程”申报程序:

  一、根据工程管辖分区,由施工企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应分别征求工程用户和建筑施工企业主管单位意见。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单位应在“市优工程”奖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的具体意见并盖章,出具正式文件向威海市优质建设工程评审委员会推荐申报,申报多个工程须列出先后次序。

  第十一条 市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市优工程”奖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通过函件等方式告知有关部门和企业。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内容: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市优工程”奖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工程建设手续(包括:立项批文、报建证、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的复印件各一份。

  (四)工程概况和介绍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一式两份。

  (五)基础、主体工程质量等级核验证书一份。

  (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及验收时各有关部门、单位(包括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建管、工程质量监督、环保、消防等)的验收意见复印件各一份。

  (七)总承包或主承建合同书的复印件一份。

  (八)主要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和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等级验评资料的复印件各一份。

  (九)能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照10张。

  (十)工程竣工的总平面图和主体单位工程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的复印件各一份。

  二、对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威海市优质建设工程”申报表》

  1、表内有关单位签署意见的各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质量具体评价意见,不能仅仅写上“同意申报”。

  2、申报“市优工程”奖必须使用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威海市优质建设工程申报表”,复印的申报表无效。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印章必须清晰,容易辩认。

  (三)申报的各种资料,必须涵盖申报工程的全部。涉及到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定、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有更改,必须有相应的手续和文件。

  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十四条 “市优工程”的评审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单位(包括基建、设计、开发、建管、质监等管理部门、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监理单位)和不同专业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评审工作必须公正、严肃认真,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对申报工程进行检查。

  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情况介绍。重点内容是工程概况,工程的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保证质量的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实际水平和质量评定的结果。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凡是复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被查企业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申报企业的有关人员应该回避。

  四、查阅工程有关的内业资料。

  内业资料是指:

  (一)工程有关建设审批的全部资料。包括:立项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报建批建文件等。提供资料应是原件。

  (二)工程的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

  (三)工程的全部管理资料。

  技术、质量和管理资料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及工程检查情况,进行审查、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六章 奖励

  第十七条 对荣获“市优工程”的单位,授予获奖证书,对主要参建单位颁发证书,通报表彰,获奖工程将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计入企业投标得分,并做为获准参加更高一级奖励评审的必要条件。

  第七章 纪律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以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九条 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会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撤销参加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威海市 建设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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