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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结算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2003-12-19 15:00    【  【打印】【我要纠错】

穗建筑[2003]476号

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12月份材料价格与去年同期相比,立窑水泥上涨45%,预拌商品混凝土上涨15%,中砂上涨40%,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了较大影响,这种情况是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无法预测的。为减少材料涨价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现参照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钢材结算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建价函[2003]351号)精神,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供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在协商调整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价格和工程结算时参考:

  一、按定额计价办法结算的工程,以《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以下称《指导价格》)为参考基础,双方重新协商确定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价差的调整办法。

  二、按单价包干的工程,施工单位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以该工程使用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较多的某一季(或某几季平均)的《指导价格》为计算基础,按施工企业中标的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单价对应于投标时《指导价格》的浮动系数,调整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单价。

  三、财政性投资项目调整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结算价格,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外,还必须按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延伸阅读: 预拌 商品 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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