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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通知

2006-02-09 11:48    【  【打印】【我要纠错】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公安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公安局,乌鲁木齐市交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一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近日,建设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与残疾军人同样待遇的通知》(建城[2005]231号),明确规定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

  各地要按照建设部、公安部通知要求,由各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共同制定具体执行办法,调查摸清本城市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数量,核算公交企业因此增加的运营成本,并给予公交企业适当补贴,确保此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与残疾军人同样待遇的通知

  二○○六年二月九日

延伸阅读: 致残 警察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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