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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清华大

2006-12-21 08:42    【  【打印】【我要纠错】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

  为提高建设系统行政管理人员素质, 贯彻落实《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根据中央大规模培训干部的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公共管理硕士(以下简称MPA)教育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委托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以下简称两校)在建设系统定向培养MPA.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方向和招生对象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培养方向为城市规划管理、房地产管理、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培养方向为城市规划与管理。

  招生对象为建设系统行政管理人员及相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考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组织推荐,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考生应具备如下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工作业绩突出;

  2、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

  3、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截至2006年7月31日);

  4、所在单位同意。

  二、学制、学位和学费

  建设系统定向MPA教育学制为3年。前两年每年集中两次脱产学习,每次8周。第三年回原单位,在导师指导下撰写毕业论文,最后回校参加毕业论文答辩。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修满规定学分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分别由两校颁发公共管理硕士学位证书。

  学费三年共计3.5万元。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考生学费给予补贴。

  三、报名、考试和考前辅导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的报考条件推荐考生,查验报考人员的学历证书,签署推荐意见,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报名表报至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MPA招生办公室。

  按照有关规定,考生须经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为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2006年10月,考试科目为英语、管理学、行政学及综合知识(语文、数学、逻辑)。复试由两校自行组织,分为政治理论和面试两部分。被录取考生的入学时间为2007年3月。

  为帮助考生备考,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将在北京举办考前辅导班,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四、其它事项

  (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MPA招生办公室 韩煜

  电 话:010 - 58933439 58934144

  传 真:010 - 58933439

  地 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E-mail:jsmpa@126.com

  2.建设部人事教育司 王柏峰

  电话:010 - 58933246 58934045

  E-mail:wangbf@cein.gov.cn

  (二)有关网址

  1.相关信息:www.cin.gov.cn/teac/060126.htm

  2.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www.mparuc.edu.cn/main.asp

  3.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www.sppm.tsinghua.edu.cn

  附件:建设系统公共管理硕士(MPA)报名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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