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30 10:3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南府[2004]20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就《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工矿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商服、住宅建设用地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04〕147号)的有关收费规定作如下修改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成交额全额缴入区财政作土地使用有偿收入,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区、镇(街道)按23:77分成。
二、交易服务费按以下规定分段累加构成,由区财政下拨到镇(街道),然后由镇(街道)向区土地房产交易所缴交。
(一)土地使用权成交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成交额的1.5%缴交;
(二)土地使用权成交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按成交额的0.75%缴交;
(三)土地使用权成交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按成交额的0.5%缴交;
(四)土地使用权成交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成交额的0.25%缴交。
三、下拨镇(街道)的分成由镇(街道)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包括用于收回原工矿建设用地的有关补偿和相关费用。
四、南府〔2004〕147号文的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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