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在线客服

帮助

24小时客服:010-82326699 400-810-5999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政策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正文

关于佛山市南海区工矿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商服、住宅建设用地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2004-12-30 10:39    【  【打印】【我要纠错】

  南府[2004]20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就《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工矿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商服、住宅建设用地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04〕147号)的有关收费规定作如下修改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成交额全额缴入区财政作土地使用有偿收入,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区、镇(街道)按23:77分成。

  二、交易服务费按以下规定分段累加构成,由区财政下拨到镇(街道),然后由镇(街道)向区土地房产交易所缴交。

  (一)土地使用权成交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成交额的1.5%缴交;

  (二)土地使用权成交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按成交额的0.75%缴交;

  (三)土地使用权成交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按成交额的0.5%缴交;

  (四)土地使用权成交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成交额的0.25%缴交。

  三、下拨镇(街道)的分成由镇(街道)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包括用于收回原工矿建设用地的有关补偿和相关费用。

  四、南府〔2004〕147号文的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延伸阅读: 佛山市 南海区 工矿
收藏分享:论坛
分享到:
相关新闻
  • 特色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 精品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 实验班
    3套全真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 定制班
    3套模拟题+3套预测题+考前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 移动班
    以知识点为单元授课练习,
    强化重点、难点、考点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