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07-14 17:1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京政发[1994]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依照执行。
一、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土地收入)应纳入预算,由市财政局负责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收入返还城近郊各区部分和远郊区县的土地收入,要按上述用途专项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日常管理由区、县财政局负责。
二、本市的土地收入,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下列比例分配使用:
(一)城近郊区的土地收入,由市财政在统一提取业务费后,其出让金部分(按京政发〔1993〕34号文件公布的基准地价计算)的60%由市财政局按季返还各区财政。今后城近郊区的市政设施,除主要干线外,由各区投资解决。
(二)远郊区的土地收入五年内(1992年6月1日起至1997年5月31日止)全部由区、县留用,今后市财政一般不再给远郊区、县安排城市基础设施投资。
三、凡属市政府批准,在大片城市绿地内搞零星开发建设的,必须坚持“以绿引资、以绿养绿”的原则。其土地收入须先上缴市财政后,再将80%返还给区政府,专款用于实现城市绿地绿化,其余20%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工作中发生的必不可少的经费开支,由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市财政局核定的业务费中解决。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
五、市属各局、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在市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在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或低价征用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利用、经营,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应向市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的60%由市财政返还企业,由留用企业专项用于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六、市政府以前所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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