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在线客服

帮助

24小时客服:010-82326699 400-810-5999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政策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4-07-14 17:15    【  【打印】【我要纠错】

  (京政发[1994]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依照执行。

  一、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土地收入)应纳入预算,由市财政局负责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收入返还城近郊各区部分和远郊区县的土地收入,要按上述用途专项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日常管理由区、县财政局负责。

  二、本市的土地收入,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下列比例分配使用:

  (一)城近郊区的土地收入,由市财政在统一提取业务费后,其出让金部分(按京政发〔1993〕34号文件公布的基准地价计算)的60%由市财政局按季返还各区财政。今后城近郊区的市政设施,除主要干线外,由各区投资解决。

  (二)远郊区的土地收入五年内(1992年6月1日起至1997年5月31日止)全部由区、县留用,今后市财政一般不再给远郊区、县安排城市基础设施投资。

  三、凡属市政府批准,在大片城市绿地内搞零星开发建设的,必须坚持“以绿引资、以绿养绿”的原则。其土地收入须先上缴市财政后,再将80%返还给区政府,专款用于实现城市绿地绿化,其余20%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工作中发生的必不可少的经费开支,由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市财政局核定的业务费中解决。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

  五、市属各局、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在市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在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或低价征用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利用、经营,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应向市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的60%由市财政返还企业,由留用企业专项用于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六、市政府以前所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四日

延伸阅读: 北京市 人民政府 国有
收藏分享:论坛
分享到:
相关新闻
  • 特色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 精品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 实验班
    3套全真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 定制班
    3套模拟题+3套预测题+考前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 移动班
    以知识点为单元授课练习,
    强化重点、难点、考点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