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4-28 11:4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济建管字[2003]26号
济南市建筑管理局关于印发《实施<山东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试行)>和<济南市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省、市驻济建管办事处、各建筑企业:
为了贯彻执行《山东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试行)》和《济南市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范建筑施工中的分包行为,保障建筑企业及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实施以上管理办法,提出了关于《实施<山东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试行)>和<济南市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省、市的管理办法一并实施。
实施《山东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试行)》和《济南市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市建筑队伍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市行政区划内建筑施工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行为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区内的建筑施工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应协助做好建筑施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建筑工程专业施工分包和劳务施工分包行为的第一负责人。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企业的分包行为负总责,并建立对分包施工单位的考核制度,主要考核内容包括:分包单位的资质情况、建立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分包单位的人员特别是专业人员情况、技工情况以及劳务培训的情况、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情况、履行合同情况和市场信用情况等。
第三条 管理部门应当调整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结构,大力发展专业施工企业和劳务施工企业。要逐步将不具备施工总承包能力的企业分流为专业施工企业和劳务施工企业。要将那些以虚假手段申领施工资质且确无施工能力的企业清出建筑市场。
第四条 现有劳务施工队伍应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申领劳务施工企业资质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业务指导。凡不具备资质的劳务队伍不准参与工程施工。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给其他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施工单位也不得将专业施工项目转包给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劳务施工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与本单位不相隶属且无资产连接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施工而本单位不履行项目管理责任的,视为挂靠承包工程。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在确定分包单位之后,持中标通知书、分包合同、分包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总分包交易工程备案表》,办理分包备案手续。
第八条 建筑工程的分包,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专业施工单位与劳务施工单位应当签订书面的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必须使用有关部门统一制发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或《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并且经有关部门备案审查。有关备案审查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在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中,应当载明分包工程的承包范围和分包劳务内容。未载明分包工程范围和分包劳务内容将工程全部施工或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的,视为转包或非法分包工程。
第十条 工程专业施工分包合同或劳务施工分包合同的实质内容不得背离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不得另行签订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附加合同或合同条款。
第十一条 总承包施工企业和专业施工企业对所承包的工程自行组织劳务施工或分包给企业内设的劳务公司的,总承包施工企业和专业施工企业必须与劳务人员直接签订劳动协议。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将企业自有的技术工人名单及《职业技能岗位》向管理部门注册;不具备岗位证书的劳务人员应当由企业组织报名参加上岗培训和技能鉴定。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施工单位要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因其他原因造成拖欠总包工程款或专业分包工程款的,要优先支付劳务工人的工资。要加强劳务工人的工资管理,整理好劳动记录和原始凭证,工资发放应当登记造册,由劳务工人本人盖章或签字。
第十四条 为了保障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向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按其所承包项目工程款的10%-15%提取工资支付保证金,作为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当分包工程竣工或年终结算时,如分包单位未拖欠劳务工人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保证金一次性返还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
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施工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的拖欠劳务工资行为负有连带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承担主要责任,项目经理承担直接责任。当分包活动中发生拖欠劳务工人工资纠纷时,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责任单位依法履行合同约定。分包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管理部门应当监督责任单位按照用工记录和相应的工资标准,核定劳务工人的工资。
第十六条 各级建筑管理部门、外地建管部门驻济办事处及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均负有维护劳务工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应当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妥善处理劳务工人为催讨欠发工资而引起的信访和上访。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压级压价和由施工单位垫付工程款为发包条件与施工单位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或合同条款,不得违约或以审价为由拖欠工程款。
第十八条 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建设信息网络加强对建筑工程分包行为及建设单位行为的综合管理。各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内依法查处建筑施工中违法违规行为,并向其他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要建立建设单位及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制度。管理部门负责将建筑施工单位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备案情况、质量、安全情况、履行合同情况以及法规违法记录输入信用档案,并在建设信息网上公布。信用档案作为建筑市场准入清出、考核升级、评优罚劣以及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考察条件。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中违反《山东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试行)》、《济南市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本补充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年度内取消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等项评优资格,追究项目经理的有关责任,企业资质年检时载入违章记录,在一定年度内工程投标中酌情扣分,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一) 转包、非法分包工程的;
(二) 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三)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企业名义承建工程或挂靠本企业施工的;
(四) 严重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或劳务工人工资的;
(五) 因拖欠分包工程款或劳务工人工资而引发集体上访,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大量招用未经培训的劳务工人,或不依法与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协议的。
(七) 未按规定办理分包工程备案手续的;
建筑施工企业转包、非法分包工程、恶意拖欠分包工程款或劳务工人工资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数种违法违规行为一并追究,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承建施工项目的,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施工,清出施工现场。
第二十一条 外地进济建筑施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还要注销其进济施工的备案登记。
第二十二条 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务工人工资及由此引发的工人集体上访,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并对其新开工的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补充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四条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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