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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的通知

2005-08-16 15:39    【  【打印】【我要纠错】

东建〔2005〕47号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松山湖建设局、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东莞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的暂行规定》,确保建设工程依法实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争创优质精品工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建设局决定实行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建设局成立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督查小组,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重点是在建工程项目)开展联动督查。各镇区规划建设办、松山湖建设局参照市建设局做法,亦要成立相应的督查小组,对本镇区范围的建设工程开展督查。

  二、市建设局实行企业动态管理制度。企业动态管理包括企业现场行为检查考核和综合考核两大部分。

  (一)建立企业现场行为检查考核制度。

  检查考核是指企业自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不定期检查和督查的制度。

  1、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进行检查考核。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检查工程基建手续是否齐全及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是否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等内容(见表2-1、2-2)。

  (2)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人员:重点检查是否按资质管理规定承接任务,是否违法分包、转让有关业务、现场服务质量等内容(见表3-1)。

  (3)监理单位:重点检查是否按资质管理规定承接任务,是否违法分包、转让有关业务、现场“三控两管”服务、到位等内容(见表4-1)。

  (4)施工企业:重点检查施工企业施工资质、施工合同履行情况、项目经理执业情况及有否存在不良行为等(见表5-1)。

  2、严肃查处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不良行为,实行扣分制。

  市建设局督查小组在施工现场检查考核时,发现企业及执业人员不良行为时应即时做好扣分记录,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市建设局将视具体违章情形,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建设单位检查见表2-3;勘察设计单位及执业人员不良行为扣分见表3-2;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不良行为扣分见表4-2;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不良行为扣分见表5-2)。

  本文涉及的企业不良行为根据《东莞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暂行规定》(东府〔2005〕5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认定。

  (二)实行动态综合考核制度。

  以企业为单位,以施工现场检查考核记录为基础,对企业进行动态考核。市建设局将根据累计扣分总额对企业及执业人员作限期停止在东莞参加招标投标或承接新的工程任务的处罚。施工现场检查不良行为扣分分值达100分的,将停止其在东莞参加工程招标投标或承接新的工程任务1年;施工现场检查不良行为扣分分值达200分的,将停止其在东莞参加工程招标投标或承接新的工程任务2年;施工现场检查不良行为扣分分值达300分的,将停止其在东莞参加工程招标投标或承接新的工程任务3年。

  三、强化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1、强化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

  市建设局各科室抽调相应工作人员,组成若干个督查组,分片负责进行督查。每个督查组每星期进行施工现场检查考核不少于2天。

  市建设局现场检查考核采用免检、随机抽查、重点检查3种方式。

  免检项目: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季度检查中排名前10名的项目、同期获得“双优”称号的项目。

  随机抽查项目:除上述2类工程外的,其余同期在建工程按10%的比例随机抽取。

  重点检查项目: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季度检查中排名后10名的项目、曾被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

  2、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及执业人员施工现场不良行为和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1)市建设局强化中标后工程的跟踪管理,规范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行为,重点查处不良行为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对建设单位共计17种不良行为、勘察设计单位及执业人员16种不良行为、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25种不良行为、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39种不良行为重点进行核查。

  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生不良行为企业及执业人员进行处罚外,将根据累计扣分总额对企业及执业人员作限期停止在东莞参加招标投标或承接新的工程任务的处罚。企业及人员不良行为在网上公示。

  (2)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在建设工程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实行市场清出制度。

  如发现投标单位之间有相互串标、围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除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清出东莞建筑市场,2年内不得进入。有关人员和招标投标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串标的,情节严重的,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清出东莞建筑市场,2年内不准进入。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责任人吊销执业资格,5年内不得在东莞从事有关业务。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建立企业动态管理制度,实施现场行为与建筑市场两场联动管理,强化企业和执业人员在施工现场行为管理,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章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四、原东建〔2005〕24号作废。

  附件:东莞市建筑市场行为检查用表 (请点击下载)

东莞市建设局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延伸阅读: 建筑 市场 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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