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13 09:5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立健全全市行政审批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经研究,确定将各县(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用于集中办理本辖区、本部门(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及公共服务事项的综合办事机构和场所,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作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中心,并统一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原行政隶属关系不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中心主要职责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建立健全分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审核、认定和调整进入分中心的审批服务事项,并对项目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管理;管理和考核窗口工作人员,协助监察部门处理进厅工作人员办件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要求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数据及信息;负责分中心日常管理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分中心运行要求
(一)各县(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单位),必须进入分中心的大厅集中办公,并实行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六公开”;编制《办事指南》,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所有进厅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实行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进入分中心的收费项目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依据和许可证,在指定的银行统一收费,实行收缴分离,禁止巧立名目搭车收费。
(二)各分中心应当统一内设咨询窗口、办事窗口、收费窗口、投诉受理窗口等,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网络系统为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分中心行政审批网络化管理,逐步实现网上查询、网上申报和网上审批。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分中心管理办法,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分中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分中心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强化对分中心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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