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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中心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4-12-13 09:51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立健全全市行政审批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经研究,确定将各县(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用于集中办理本辖区、本部门(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及公共服务事项的综合办事机构和场所,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作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中心,并统一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原行政隶属关系不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中心主要职责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建立健全分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审核、认定和调整进入分中心的审批服务事项,并对项目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管理;管理和考核窗口工作人员,协助监察部门处理进厅工作人员办件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要求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数据及信息;负责分中心日常管理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分中心运行要求

  (一)各县(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单位),必须进入分中心的大厅集中办公,并实行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六公开”;编制《办事指南》,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所有进厅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实行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进入分中心的收费项目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依据和许可证,在指定的银行统一收费,实行收缴分离,禁止巧立名目搭车收费。

  (二)各分中心应当统一内设咨询窗口、办事窗口、收费窗口、投诉受理窗口等,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网络系统为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分中心行政审批网络化管理,逐步实现网上查询、网上申报和网上审批。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分中心管理办法,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分中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分中心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强化对分中心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延伸阅读: 济南市 人民政府 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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