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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标(评标)现场核验证明材料事宜的规定

2006-05-20 09:29    【  【打印】【我要纠错】

  珠招字[2005]003号

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专家评委、现场监督(工作)人员:

  为规范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提高项目开标(评标)工作效率,严明开标(评标)现场工作纪律,确保项目投招标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需开标(评标)现场核验的证明材料指的是:按照项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需要投标人在开标(评标)现场出示和接受核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文件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企业及项目经理资质、业绩、信誉证明等投标函件原件。

  二、按照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需在开标(评标)现场核验的资料,投标人应当在现场出示并一次性核验。如未能一次性按规定全部出示所有需核验的资料,评标委员会或开标(评标)主持人员应当再次进行询问,确认是否无法当场出示。除非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允许投标人通过返回拿取等方式补充或用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传真件、经公正的复印件等代替原件。

  三、开标(评标)现场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做好核验证明材料的记录并由开标现场全体工作人员或评标现场全部评委签名确认。

  珠海市建设工程投招标管理办公室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延伸阅读: 评标 现场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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