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在线客服

帮助

24小时客服:010-82326699 400-810-5999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政策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正文

关于修订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4-06-08 09:51    【  【打印】【我要纠错】

  石政发〔2004〕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0〕31号)的发布,对于开放我市住房二级市场,扩大住房消费需求,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消除影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性障碍,进一步开放搞活住房二级市场,适应市民换购住房的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就我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原公房出售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不再办理上市交易申请登记手续,并取消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规定。

  二、取消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交易缴纳所得净收益的规定。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增值净收益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并补缴按当年房改成本价单位剩余产权计算的价款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

  三、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前一年或出售后一年内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对于购房款多于售房款的,其等值部分免征契税,超值部分按相应税率计征;对于购房款少于售房款的,免征契税。

  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购房者应按照上市交易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缴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已购公有住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其补缴的部分应依法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已购公有住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补缴的部分应按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专项用于发放购房补贴。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六月八日

延伸阅读: 交易 政策 通知
收藏分享:论坛
分享到:
相关新闻
  • 特色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 精品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 实验班
    3套全真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 定制班
    3套模拟题+3套预测题+考前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 移动班
    以知识点为单元授课练习,
    强化重点、难点、考点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