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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2-11-18 13:26    【  【打印】【我要纠错】

  市建市[2002]438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招标办、建管处、质监站、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前期办、城投公司、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建设市场运行机制,规范工程交易行为,降低工程建设风险,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对试行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试行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建设工程担保的,可采用本办法;2002年12月1日后发布招标信息的本市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本办法实施。

  2、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委建设市场处。

  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建设市场运行机制,规范工程交易行为,降低工程建设风险,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担保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担保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是宁波市工程担保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工程担保活动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担保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六条  宁波市工程担保可以采用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提倡采用保证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担保方式,由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章  投标担保

  第七条  投标担保是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前或者同时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保证一旦中标,即签约承包工程。

  第八条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经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认可(以下同)的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函等方式,也可以采用投标人直接向招标人提交支票或银行汇票的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九条  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或者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函的,担保金额应当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的一定期限)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履约担保的,由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按照担保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投标担保额度一般为投标总价的1%—2%,并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投标人直接向招标人提交支票或银行汇票的,应当将该笔款项解缴入市工程担保管理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招标人不得将该笔款项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应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第十二条  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其提交履约担保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在招标人与中标人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

  第十三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延长的,为经双方书面认可的延长期)28天。

  第三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十四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种经济承诺方式。

  第十五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或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函等方式,也可以采用投标人直接向招标人提交支票或银行汇票的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之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具体时间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十六条  采用保证担保的,在承包商因其自身原因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银行(保险公司)提供保函(保证保险函)的,银行(保险公司)主要承担在担保额度内赔偿业主损失的责任;由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书的,专业担保公司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按照下列方式之一,承担其担保责任: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二、另觅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负责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业主仍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

  三、按照合同约定,对业主的损失支付赔偿。

  第十七条  投标人直接向招标人提交支票或银行汇票的,招标人应当对该笔款项设立专门账户,并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额度一般为工程中标价的10%—15%.

  第十九条  对于一些大型工程或者特大工程采用第三方担保(即保证担保)时,可以由若干保证人实行共同保证,并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承担连带责任。业主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四章  业主支付担保

  第二十条  业主支付担保是保证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的一种经济承诺方式。其实质是业主的履约担保,应当同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实行,即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也应当同时向承包商提供支付担保。

  第二十一条  业主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或者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函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招标人直接向投标人提交支票或银行汇票的方式,具体方式由投标人与招标人双方共同约定。

  第二十二条  业主支付担保按工程承发包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本段清算后进入下一段。业主支付担保额度不低于工程中标价的10%,且一般不低于每个付款周期的付款额度。

  第二十三条  对业主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而不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的,承包商可依据工程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包商还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业主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商可以与业主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五章  保修担保

  第二十五条  保修担保是保证承包商在工程质量保修担保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的一种经济承诺方式。

  第二十六条  保修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函或者保修保证金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保修担保是一种独立的担保形式,在履约担保完结后出具。

  第二十八条  保修担保的期限由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共同约定。

  第二十九条  保修担保的金额由业主与承包商在合同中约定,其金额一般不应超过工程合同价的5%.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作为其提供担保的前提条件。一旦发生赔付后,担保人有权从被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处得到补偿。反担保可以采用其他担保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以及被担保人依法提供的抵押、质押等。

  第三十一条  工程担保合同签订后,须与工程承发包合同一起,按照有关规定报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按本试行方法应该实施工程担保的项目,如果未实施工程担保或工程担保合同未向有关部门备案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招标投标手续,施工许可证管理部门不得发放项目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延伸阅读: 宁波市 建设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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