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1-31 11:3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济建管字(2000)9号]
1.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政令统一,提高行政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 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及所属执法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 程序指定的普遍使用于行政管理的规定、办法、公告、通告、通知等文件的总称。 有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以及处理具体事项的公文除外。
3.局法规处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和管理工作。
4.以局名义发布的涉及全行业或两个以上业务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处室、 机构起草后报局审查签发。其中,涉及两个以上业务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应经会签程序后报局。
5.仅涉及业务系统内的专业性较具体的规范性文件,以有关执法机构名义发布。 发布五日内报局备案。
6.报送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时,应当一并提交所依据的有关法规或文件。
7.局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范围包括:
(一)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超越本局或有关机构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与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相互矛盾;
(四)文体、结构、文字、表述等是否合乎规范。
8.局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后,认为存在违规或不当的情况应通知起草或制定单位改正,起草或制定单位应积极协助处理。
9.局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层级留存本局备案或向上级机关报送备案。
10.各执法机构、处室、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发现有关规范性文件违规或不当的,应该及时向局法规处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000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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