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19 17:4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渝建发〔2006〕2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完善和优选经济适用的节能技术路线,提高建筑节能技术发展水平,促进建筑节能产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我市节能建筑的市场需求,保证我市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节能65%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在满足《重庆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全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等总能耗节约65%及其以上的工程项目均可申报。
二、申报程序及时间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初审;
2、初审合格后由建设单位于2007年2月20日前报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汇总后由我委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工程项目经我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激励政策为鼓励节能示范工程的健康发展,我委将对验收达到节能65%技术要求,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了淡水源热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确有示范作用的项目,拟给予相应的激励政策。
申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委或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联系。(联系人:市建委科教处 沈李智、王春萱 电话:63862949、63672908 传真:63603771;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 余朝鹏、左现广 电话:63635766、63621183 传真:63621183)。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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