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1-14 09:5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国人厅发〔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政局,副省级市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港澳居民参加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复函》(〔2003〕港办交字第084号)精神,经人事部、财政部研究决定,现将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符合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规定的报名条件。
二、在报名时应向考试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香港或澳门公立全日制高等院校经济类、工程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位证书。
(二)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三)香港或澳门居民的身份证明。
三、请各地及时向社会公布本通知要求,并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准备工作。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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