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1-26 14:5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经济秩序,提高合同履约率,杜绝违法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土木建筑、管线及设备安装、建筑装修、市政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三条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天内草拟书面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条接受合同审查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草拟的合同原本;
二、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
三、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四、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答疑纪要及中标通知书;
五、其它有关资料。
第六条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三、合同有关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答疑会会议纪要;
四、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合同当事人意见表达是否明确;
五、合同签章人是否具有资格,委托代理人代理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第七条合同审查确认的同时,按“合同审查备案登记表”中内容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八条合同的审查与备案应自受理之日起七天内完成(节假日须顺延)。
第九条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本细则由巴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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