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3-19 11:0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京建法[2001]134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00]18号),木市停止核发建筑工程材料准用证和供应资格认证,但为保证木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对建筑工程材料供应仍实行备案管理。为此,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实行备案管理的建筑工程材料目录(第一批)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建筑工程材料主要是涉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的材料。实行备案管理的建筑工程材料品种范围由市建委规定并公布。
第四条 备案管理的基本程序是:
(一)建筑工程材料的供应单位(在京的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外地或境外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在京总代理商)填报备案表并提交备案资料。
(二)审核备案资料并填写《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手册》,登录计算机数据库。
(三)向社会公布备案名录(通过计算机网络公布的,网址是:www.bjjs.gov.cn)。
第五条 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单位在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代理商的代理证明;
(三)产品执行标准;
(四)产品鉴定证书和产品检测报告;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工艺要求,检验、调试、验收方法和标准,保管使用安全措施资料。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不予备案。备案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撤销备案,并予公布。
第六条 市建委对实行备案的建筑工程材料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公布其结果。
第七条 建筑工程使用本办法规定应当备案的建筑工程材料的,应从市建委公布的备案名录中选用。供应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出示《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手册》,但材料使用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仍须执行法律、法规有关检验的规定。
第八条 凡经备案公布的建筑工程材料出现使用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建委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九条 依据国务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开展对建筑工程材料的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评比、推荐认证性质的信息发布活动。
第十条 木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办法》(京建法[1999]435号)、《关于实行建筑钢材、水泥供应资格认证的通知》(京建材[1994]649号)和《关于实行基础设施建设石材供应资格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9]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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