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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建住宅必须标明使用面积的通知》

1998-08-04 15:57    【  【打印】【我要纠错】

  武建设字[1998]76号

各区县建委,市建设各局、院、办、总公司、集团公司,各设计单位,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随着建筑设计施工技术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购房者更加重视住宅的使用功能及使用面积,新建住宅过去在建筑设计和出售中仅仅只标明建筑面积的做法,与新的形势不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发[1992]66号文的精神,经研究决定,武汉行政区域内城镇新建住宅必须标明使用面积,具体通知如下:

  1、从1998年10月1日起,新建住宅的设计图纸必须同时标出每套住宅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

  2、住宅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要认真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洽商变更记录,对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变动要准确地反映在竣工图上。

  3、新建住宅的验收必须有关于使用面积的资料,并按照竣工图和施工规范的要求对使用面积进行核对和验收。

  4、从1998年10月1日起,武汉行政区域内城镇新建住宅除按建筑面积计价外,在售房合同中还必须注明使用面积。

  附:新建住宅使用面积计算规则

  一九九八年八月四日

  新建住宅使用面积计算规则

  第一条  新建住宅使用面积是指每套住宅分户门内全部可供使用的净面积总和,它包括卧室、起居室、厨房、厕所、室内走道、室内楼梯、壁橱以及阳台、贮藏室、地下室等面积。

  第二条  新建住宅使用面积按房屋的设计户型墙内净长计算,户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

  第三条  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投影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第四条  封闭式阳台按实有使用面积计算;敞开式阳台按实有使用面积一半计算。若有部分敞开式阳台,则分别按封闭式及敞开式阳台计算规则计算。

  第五条  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贮藏室,半地下层等均按实有使用面积计算;高度在1.7米以上至2.2米以下(含2.2米)的贮藏室、半地下层等均按实有面积的一半计算;高度在1.7米以下(含1.7米)的贮藏室、半地下层等不计算使用面积。

  第六条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高度超过2.2米以上,按实有使用面积计算;高度在1.7米以上至2.2米以下时,按实有使用面积的一半计算。

延伸阅读: 武汉市 建设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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