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27 15:0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海南省人民政府2006年11月27日颁布施行)
琼府[2006]6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精神,深化我省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优化城市卫生服务结构,适应群众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创新工作机制,合理调整和配置城市卫生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引导优质资源进入社区,努力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以及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工作目标。2007年,地级市城区基本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70%,一般市、县城区覆盖率达3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之间初步形成有效的协作机制。2008年,地级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85%,一般市、县城区覆盖率达40%,省级和国家级贫困县(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展社区卫生服务。2009年,地级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100%,一般市、县城区覆盖率达50%,省级贫困县(市)城区覆盖率达20%,国家级贫困县(市)城区覆盖率达10%。到2010年,地级市城区建立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能适应城区不同层次人群的基本健康需求;一般市、县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60%以上,省级贫困县(市)城区覆盖率达30%以上,国家级贫困县(市)城区覆盖率达20%以上,基本形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基础的社区卫生服务平台和新型城区卫生服务体系。
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三)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制定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各市、县政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室(所)、护理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逐步形成结构适宜、功能完善、规模适度、便民利民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使居民就近能得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各市、县在2007年第一季度前要制定本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发展规划。原则上1个街道办事处可设立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万人口左右的社区可设立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建社区可根据规定标准增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含社区其他卫生服务网点)实行业务管理和指导,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一体化管理。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应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四)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元化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举办要立足于现有卫生资源,对现有的一级医院、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具备条件的城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应由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或由二、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多元化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没有基层医疗机构或基层医疗机构不具备转型改造条件的,可就近指定政府举办的二、三级医院举办。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可由政府举办,或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招标,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举办。
(五)明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规范建设标准。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业务用房和配套设施要列入当地建设规划并切实帮助解决;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按照财政补助事业编制予以核定。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具有公益性质,各市、县政府要给予应有的支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执业监管,规范设置条件和标准,依法严格准入,明确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技术服务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考核评价制度,保证服务质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要符合有关规定并维持基本稳定,坚持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向医院模式发展。
三、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模式
(六)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功能。要针对居民健康状况和卫生需求,以社区、家庭、居民以及农民工及其暂住人口为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失业人员等为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要方式,开展重点人群及个性化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和一般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急诊病人的处置等工作。积极开展社区巡诊、预约转诊、家庭病床及护理、残疾人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
(七)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与健康管理职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推行“防保在社区、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服务模式,主要职责是社区预防、社区保健、社区医疗、社区康复、社区健康教育、社区计划生育等。特别要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与健康管理职能,普遍开展疫情监测和报告、全民健康教育、居民健康普查、建立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档案、经常性的健康咨询和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儿童免疫规划和妇女儿童系统保健等工作。要针对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有计划地实施社区干预、疾病预防控制和重点人群保健工作,推行家庭契约式服务,逐步建立家庭保健医师制度。在参加医疗保险的人群中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健康管理制度。
四、强化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
(八)培养造就一支以全科医师为骨干的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依托国内及本省医学院校、省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全科医师培训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进修培训基地,为社区培养、输送全科医师、护士。要实施多种形式的规范化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建立适应社区卫生服务要求的全科医师、社区护理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制度。鼓励主治医师以上退休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服务。加快转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骨干培训,适应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需要。
(九)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上下联动的密切协作机制,提升服务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对口扶持等方式,组织大中型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务人员到社区联合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促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社区。积极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逐步由社区承担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建立切实可行的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保障社区医疗安全;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机构要逐步将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医护及防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的时间可计作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所需服务农村基层的时间。
(十)加强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制定和落实中医药优惠政策,按规定合理配备中医药人员、设施和药品等中医药资源,逐步完善中医药特色服务功能,积极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适宜技术为社区居民服务,扩大中医药服务的覆盖率,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
(十一)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创新补偿投入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力度,保障社区卫生服务稳定的经费支持。各市、县(区)政府要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力度安排社区卫生服务经费,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要逐步建立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由医疗保险和个人购买,医疗救助由政府和社会、相关部门予以补助的社区卫生服务主要补偿机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要根据产权关系等因素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公益性服务要按规定进行补助,补助标准根据社区人口、服务项目和数量、质量及相关成本核定,补助方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其中,海口市、三亚市及洋浦开发区要按社区卫生服务人口人均不低于4元,一般市、县(区)人均不低于3元,省级贫困县(市)人均不低于2元,国家级贫困县(市)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落实。省财政要根据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从2007年起对国家级贫困县(市)按社区卫生服务人口人均5元,省级贫困县(市)人均4元,一般市、县人均3元,海口市、三亚市、洋浦开发区人均2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并结合各市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情况的考核、评估办法由省卫生厅商省财政、人事劳动、发展与改革等部门另行制定。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
(十二)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管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由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要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开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必须具备基本条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注册登记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的项目名称和内容,制定合理收费标准。要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科学评价机制,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健全社会监督体系,聘请社会各界人士对社区卫生服务进行监督。对不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或连续两年考核评价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处理。上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指导和监督管理责任。
(十三)营造社区卫生服务良好的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参照事业单位改革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采取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等措施,推进人事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管理制度改革。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要规范财务收支管理,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要建立严格的考核标准,规范社区卫生服务行为,提供良好的服务。
(十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监管。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开展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等试点。推行社区卫生服务基本用药目录,并加强监督管理,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低成本运行,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负担。
六、切实加强领导,完善社区卫生服务配套政策
(十五)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保护和增进居民健康,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全面承担起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各项目标的实现。要建立政府牵头、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省政府成立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定规划,落实政策,将社区卫生服务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加强督促检查,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快速发展。
(十六)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抓好工作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统筹协调,出台相关政策配套文件,规范我省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实施准入条件和管理规范,承担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职能,推动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定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规范、基本用药目录、规章制度和考核评估标准,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推动中医药适宜技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工作。
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问题;与卫生部门共同落实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做好对全科医师技术职称的评聘管理工作;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充分发挥各类社区卫生服务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作用,落实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将符合规定的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合理确定在社区就诊费用报销比例,引导参保人员首诊、小病、康复在社区。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我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
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会同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社区医疗服务的具体定价权限,审批新增社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制定社区医疗服务价格。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加强监管,提高资金使用和服务效率。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支持投入力度,逐年增加对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发展经费投入水平。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城市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利用民主监督机制,支持和指导社区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把支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作为表彰社区服务先进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重要内容之一。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建设规划,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建设用地。将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纳入居民小区建设计划,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教育部门负责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支持和配合卫生部门建立以毕业后医学教育为核心的全科医学教育体系。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居民用药安全有效。
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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