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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系数的通知

2005-09-16 10:29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天津市《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政府令第71号)、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的通知》(建质安[2004]1511号)文件精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内容、要求及标准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原市建委以建筑[2004]640号文件颁发的2004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中文明施工费计算标准和最高限额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经测算对原有系数和最高限额进行调整,调整内容详见附表。

  本次调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文明施工措施费系数调查表附件:

工程类别 调价后系数 最高限额(万元)
建筑工程 住宅 框轻结构 1.80% 42.39
砖混结构 1.83% 43.10
其他结构 1.66% 39.09
公建 1.64% 38.62
工业厂房 1.07% 25.20
装饰装修工程 0.16% 4.22
安装工程 0.11% 2.82
  道桥 0.89% 27.06
  桥梁 0.98% 100.35
  给排水 0.89% 27.06
  地铁 0.93% 95.23
  其他 0.89% 27.06
其他工程 0.64% 16.89
  注:1、文明施工措施费是以直接工程费为基数计算。
  2、最高限额以一个施工合同为计算单位。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延伸阅读: 调整 建设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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