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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06-08 15:00    【  【打印】【我要纠错】

    深建技[2000]12号

市勘察设计单位:

  深圳市注册建筑师从1997年1月1日开始执业,注册结构工程师从1999年5月1日开始执业以来,在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为了加强对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的管理,特制定《深圳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从7月1日起施行。

  各勘察设计单位应组织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准备报考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设计人员认真学习本办法,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年六月八日

深圳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的管理,完善注册执业制度,根据国务院、建设部、广东省建委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师)是指经考试、考核或特许取得执业资格,在有关部门办理了注册执业手续并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注册师的考试(考核)、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等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注册师考试资格审查、注册、执业管理、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技术管理处。

  第二章 考试(考核)和注册

  第五条 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的统一部署,负责一、二级注册建筑师;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考务工作。

  第六条 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人员,除应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和工作年限外,还必须完成规定的最少职业实践训练。各单位必须给参考人员指定合格的指导老师,考生实践业务业绩应及时填入职业实践手册中,考生报考时须出示该手册,经市人事局职改办、市建设局有关部门共同审查认可后方可报名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考核、特许人员,其资格由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由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审定。

  第七条 经考试合格取得注册师执业资格人员,经人事部门颁发执业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后,可以申请注册。考核、特许人员凭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通知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注册师注册工作由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负责办理。具体职责为:

  1、一级注册师首次注册、继续注册和重新注册资格初审;

  2、二级注册师首次注册、继续注册和重新注册资格审查,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九条 市属勘察设计单位中已取得执业资格人员由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办理注册手续;具有独立资格证书常驻勘察设计单位,凡原部委已撤消的,其注册师注册手续由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办理,原部委尚存的,按建设部有关规定办理;简化单项注册手续的外驻勘察设计单位由所属部委、所在省、市、自治区管委会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 同时取得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双重执业资格人员(其中一个资格必须通过考试取得),可以在同一设计单位内申请双重注册。批准注册后可在两个专业范围内分别执业。

  第十一条 按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规定,一年办理两次注册手续。其时间为每年5-6月和11-12月。我市交申报材料时间为4月和10月。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师执业资格人员,首次注册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由人事部、建设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原件)。证书自签发之日起超过5年的,应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2、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3、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申请注册报告,此报告由本人提交,单位加盖公章;

  4、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聘用期应不少于两年;

  5、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以及工作业绩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由申请人自提出申请之日前,最后一个服务期满两年以上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方为有效。如申请人注册前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两年,还应追溯到前一个服务单位;

  6、县以上或深圳市区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第十三条 注册师两年注册期满,应办理继续注册手续。继续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继续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纪守法简况(记载于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注册执业人员手册中);

  3、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记载于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注册执业人员手册中);

  4、县以上医院或深圳市区(含区)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第十四条 由外地转入深圳市勘察设计单位执业的注册师、或注册师由深圳市一个勘察设计单位转到本市另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执业,须办理重新注册手续。重新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重新注册申请表。该表上应盖4个章、方为有效。

  〈1〉、由执业人员将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交回原单位后,由原单位加盖证明章(如为市属单位之间调动,不交注册证书);

  〈2〉、原执业人员所在单位将收回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交回原注册管委会(市属单位间调动只交执业印章),由原管委会加盖公章证明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已收回;

  〈3〉、新聘用单位签署接收意见并加盖公章;

  〈4〉、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负责人签署表示同意办理重新注册手续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2、原聘用单位与申请重新注册人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如重新注册人员系退休注册师,应出示原单位不再返聘证明。

  3、其余材料同第十二条1-6.

  第十五条 首次注册、继续注册、重新注册按如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注册申请报告;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领导签字、单位加盖章后,根据首次、继续、重新注册等方式分别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将所规定的材料上报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

  3、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收到上述材料,经审核认为申请注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3〉、因在建筑设计中或在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受吊销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5〉、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或年龄超过70岁的注册师(但若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例外);

  〈6〉、在两年注册期内未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或学习不及格者;

  〈7〉、两年注册期内无任何业绩者;

  〈8〉、有国务院规定不予注册其它情形的。

  第十六条 执业注册人员退休、调往异地工作、出国定居、留学(短期访问除外)前,或去世,或受到刑事处罚,所服务的建筑设计单位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深圳市注册的执业人员,如在市内调动,调离前应向原执业单位交回执业印章,注册证书可不交。单位在收到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一个月内,应将其交到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不交回印章、证书者单位不应准许离职,否则,一切责任由原执业单位承担。凡已被收回执业印章和注册证书人员不再被称为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

  第十七条 已换发新勘察设计资质许可证的勘察设计单位中的注册师、两年注册期内不得调动,因异地调动或企业破产须更换执业单位,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办理注册变更事宜。

  第十八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由注册人员个人保管,但应当服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依法管理。

  第十九条 注册执业人员应交纳注册费。

  第二十条 注册师执业印章、注册证书遗失,应先登报声明作废,经查明原因后,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市注册工程管理委员会(结构)方可履行补发手续。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因故损毁,无法再继续使用时,必须将原件交回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方可酌情更换。

  第二十一条 私刻执业印章、伪造注册证书,或冒充注册师招摇撞骗,私揽工程均系违法行为,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二条 凡取得注册师执业资格人员,允许在深圳市执业,但必须被深圳市属、常驻、简化单项注册勘察设计单位聘用,并经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履行职责。禁止以个人名义或挂靠单位执业。在深圳承担单项工程设计任务单位中的注册师应为本单位正式员工并办理了注册手续,经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允许执业。

  第二十三条 所有在深圳执业的注册师,必须将本人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红章(或兰章)及亲笔签名交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备案,以便统一管理和执法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从2000年6月1日起,代审、代签、合作设计签字制度一律废止,设计文件必须同时有本单位注册执业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一级注册师承担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的范围不受限制,但不得超越所在单位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二级注册师限承担建筑工程丙级资质任务范围内的设计项目,即:

  1、民用建筑 承担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下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

  2、工业建筑 跨度不超过24米,吊车吨位不超过1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及以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3、构筑物 高度低于30米的烟囱,容量小于80立方米的水塔,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水池,直径小于9米或边长小于6米的料仓。

  第二十六条 在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注册师必须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对本人负责的民用建筑项目、工业建筑项目或其它项目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实施签字盖章制度。为简化签字、盖章手续,建筑设计单位应按下述办法进行操作:

  1、注册师应在其负责岗位上的以下设计文件底图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民用建筑项目 做为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师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总说明目录、设计总平面图、设计主要平、立、剖面图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工业建筑项目 做为专业负责人的注册师应在建筑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及主要平、立、剖面图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2、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设计文件及设计单位自存和交建设单位存档的设计文件,为保证其合法性,在底图上盖了执业印章加晒的同一兰图上,应再加盖执业印章一次。

  3、除2规定以外的设计文件,可增加一张文件首页。在该页上由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做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的注册师签名并加盖红(兰)章,做为审核人的总建筑(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本人执业印章(红、兰章)。兰图上不必再盖红(兰)章,以减少盖章工作量。在首页上,还应在规定位置加盖单位出图章(红章)。(见附录二)

  4、修改设计文件时签字盖章办法

  〈1〉、修改设计文件一般应征得原注册师应同意并原则上应由原注册师执行,实行“谁修改谁负责”。

  〈2〉、当原注册师因种种原因不能参与设计文件修改时,经原注册师同意可由原注册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批准委派同级别注册师执行修改任务,并由被委派的注册师对所签字的设计文件图纸承担法律责任。

  〈3〉、当修改设计文件时无法征得原注册师同意;或者在涉及有关规范、工程安全、公众利益等技术问题上,原注册师与单位最高技术负责人(或技术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分歧,不能协调解决时,可由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裁定,重新委派同一级别的注册师执行文件修改任务并对修改后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遇上述特殊情况,建筑设计单位应向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报告备案。

  〈4〉、除〈2〉、〈3〉所提到的特殊情形外,凡未取得原注册师同意而擅自修改其设计文件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肇事者承担。

  〈5〉、修改设计文件签字盖章办法

  被修改的设计文件除底图上应有注册师签字盖章外,每页兰图上还应由修改文件的同一注册师签字盖章。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上除有执业注册师签名盖章外,还须同时加盖单位出图章、方为合法文件,若设计文件上未盖单位出图章或单位出图章与注册师执业印章不符、或5级以上工程(按民用建筑分级标准)无相应级别注册师签名盖章,均为非法设计文件。在设计文件上偷盖他人注册执业印章并模仿笔迹签名的单位和个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建设部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境外设计人员,可以在中外合营设计机构或中外合作设计项目中申请执业注册,与中方注册执业人员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和责任。未取得上述资格证书的境外注册执业人员,可作为技术骨干在中外合营设计机构或中外合作设计项目中从事设计工作,没有签字权,不享有中国注册执业人员同等的权利,不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境外非注册执业人员可在中外合营设计机构或中外合作设计项目中从事设计工作,但不能作为设计单位技术骨干,没有签字权。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部设计许可的境外设计机构及其设计人员按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中标承接工程设计业务时,必须与中国的甲级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合作设计,设计文件须由中方指派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负责签字方为合法文件。中方执业注册人员所在单位对外方设计机构及外方设计人员送审签字的设计文件应当收取不低于该项目外方设计取费总额20%的设计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外合资设计机构设计文件,中方注册执业人员签字收费问题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高等院校在深注册的勘察设计单位,除应按本管理办法所规定各条款进行执业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将按建设部。国家教委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三十一条 注册师应及时将个人业绩填入《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注册执业人员手册》中,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盖公章认可,作为注册人员重新注册、继续注册时考核业绩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各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执业注册人员奖惩情况填入《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注册执业人员手册》有关栏目中,并加盖公章。该项内容须每年至少填写一次,供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对注册师年审并作为办理继续注册、重新注册手续时参考。

  第三十三条 注册师本人应将变更注册情况,及时填写入《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注册执业人员手册》中,以便用人单位和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及时掌握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注册师进行一次年审。年审内容为注册师业绩、职业道德、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其初审由各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负责,终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五条 注册师必须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凡拒绝参加继续教育或虽参加但未能取得合格证者,将失去继续注册资格。

  第三十六条 凡在深圳市注册执业的注册师必须参加我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因故未能参加学习,要求到外地补课者,须经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批准,否则,其成绩不被承认。凡未在深圳办理注册手续而在深圳执业的注册师,可以参加我市组织的学习,学习合格,同样发给继续教育合格证。

  第三十七条 注册师在两年注册期内应参加40学时必修课和40学时选修课学习。必修课学习内容由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指定。选修课内容由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根据我市实际需要确定,学习形式可灵活多样。选修课亦可用参加国内外专业会议、在国内外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必须为第一作者);国家二级以上出版社发行建筑专著、参加一、二级注册师资格考试出题、审题、阅卷等替代。但上述成绩必须是在本次注册期内取得并有合法证明方为有效。个别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又无上述业绩者,经批准后,可以用自学方式完成选修学习,但必须提交自学报告并经专家审阅认可后,方能代替选修课学习。

  第三十八条 注册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注册师参加的学习类别(必、选修)、学时数、学习内容、成绩,由培训单位填写入注册师本人的《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注册执业人员手册》或《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中,并由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盖章认可。所登记内容作为继续注册、重新注册和年审依据。

  第三十九条 各建筑设计单位应重视注册师继续教育工作,为他们提供学习经费、时间以及参加继续教育的其它必要条件。注册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十条 注册师取得执业资格后5年内因故未注册执业,或因某种原因暂时离开设计岗位(不超过5年)未执行注册业务,均应参加两年一届的继续教育学习并取得合格证,方可保留执业资格。在非建筑设计单位中通过考试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从事结构工作人员在加入建筑设计单位从事结构设计工作之前,必须参加两年一次的继续教育,并取得合格证,方可保留执业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深圳市注册建筑师执业管理规定》(深建字[1996]335号)、《深圳市注册建筑师执业管理补充规定》(深建字[1997]330号)、《深圳市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深建技[1999]5号)同时废止。

  附录一

  深圳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实施办法所依据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2号)

  3、《关于实施注册建筑师制度有关建筑工程资格管理问题的通知》(建设[1996]375号)

  4、《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1996]624号)

  5、《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建设[1998]229号)

  6、《关于一级注册建筑师重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1997]24号)

  7、《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注建[1997]28号)

  8、《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管理的补充通知》(建设[2000]17号)

  附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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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深圳市 建筑师 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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