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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2006-02-22 16:12    【  【打印】【我要纠错】

  沧政告[2006]7号

  为加强市区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单位和个人的卫生行为,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环境卫生违章行为加大管理和处罚力度,特通告如下:

  一、在公共场所和主干道两侧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袋等废弃物的,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1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二、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责令宠物所有人立即清除,对拒不清除的,并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公共场所和街道乱倒污水、焚烧树叶、杂物的,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4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乱倒垃圾、粪便,责令当事人改正,不足一吨的,可处8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一吨以上的,按每吨处50元以上250元以下罚款。

  五、运输垃圾、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不采取覆盖措施造成撒漏或车辆轮胎带泥污染路面的,责令当事人清除干净,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1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六、新华区、运河区政府负责对环境卫生违章行为的管理和处罚。

  七、国家和省发布新的法律法规后,按新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延伸阅读: 沧州市 人民政府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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