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2-04 14:0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慈政办发〔2002〕163号
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慈溪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局、监察局制订的《慈溪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慈溪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实施意见市建设局 市监察局(二○○二年十一月)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促进我市建筑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范围(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包括业主,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和施工单位)和个人,经查实,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之一者,即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1.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行为的;
2.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和强制性条文行为的;
3.在建筑活动中,有行贿受贿或违反党纪、政纪明令禁止行为的;
4.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5.在市建设局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检查、考核中被通报批评或处以警告以上处罚的;
6.违反工程承发包合同规定和廉政合同要求的;
7.对投诉反映的质量问题不按时处理的;
8.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
9.在工程交易中,以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谋取中标的。
(二)列入黑名单的范围属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范围的违法违纪行为,经查实,同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直接列入黑名单。
1.建设单位或其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施工的;
(3)对应招标、应进场交易的项目不招标、不进场交易,应公开招标项目不公开招标,肢解发包,规避招标的;
(4)虚假招标或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5)对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的;
(7)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2.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和施工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承揽工程的;
(2)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
(3)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4)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6)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7)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经督促未及时解决引起重复投诉、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从事建筑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在建筑活动中,经有关部门查实,个人受贿、行贿数额超过1万元(人民币,下同)或单位行贿数额超过2万元的;
(2)同一单位或同一人员在1年内有3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或在1年内有2次以上同一性质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3)严重违反工程承发包合同规定和廉政合同要求的;
(4)对投诉的质量问题未按时处理引起重复投诉、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有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范围的违法违纪行为,情节恶劣,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
二、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一)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单位、个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市建设局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职权严肃查处。该警告或通报批评的要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该罚款处罚的要给予罚款处罚,该停业整顿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要由有权机关作出相应的处理,该吊销营业执照的,要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建议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个人,除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外,还要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曝光台、政府网站和其他媒体上予以曝光。
三、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1.凡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违法违纪行为,市建设局应在两个月内对违法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处理。凡列入黑名单的违法违纪行为,市建设局应在1个月内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处理。
2.凡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违法违纪行为,市建设局须向市监察局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处分建议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市监察局。市监察局自收到《行政处分建议书》后,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在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市建设局。
3.市监察局在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后,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需要市建设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或黑名单的,在违法违纪事实查清后或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书》送达市建设局。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市监察局。
四、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的管理(一)不良行为记录中的记录超过1年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予以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如1年内未被再次列入黑名单的,应将其从曝光台及信息网中删除;如在2年内未被再次列入黑名单的,应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二)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在处罚期间积极采取措
施消除影响、认真整改,表现良好的,可以向处罚单位申请减轻处罚,处罚单位视情作出决定。
(三)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的违法违纪行为,由市建设局和市监察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处理。
五、附则(一)违反本意见涉及纪律处分的,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其他处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设 管理 意见 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2月5日印发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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