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4-28 09:5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建外[2000]91号
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部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人员管理工作,提高出访效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杜绝国公出国考察活动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3号),参照外交部、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管理的有关文件,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管理
(一)加强我都因公出国人员的管理,事关建设事业对外开放和党风廉政建设。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制止利用公款出国旅游、纠正出国活动中不正之风的批示精神,切实加强管理。
(二)加强我部出国管理工作,必须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将出国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部机关各司局的办公室和直属各单位的外事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加强外事纪律,当好领导参谋,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三)建设部外事司(以下简称“外事司”)是建设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出国团组的组织、选派和审批工作。部机关司局和部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出国团组和团公人员出国的管理工作。
二、严格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申报和审批工作
(四)部机关司局和部直属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外事司报送下年度出国计划,由外事司审核并报部领导审批后,下达年度出国任务计划。申报出国计划必须备有申报单位的正式文件和详细的出国工作提纲,内容包括出国目的、人数、时间、邀请单位、经费预算及来源等。计划外出国团组非特别原因原则上不予审批。部属一级社团方可申报符合要求的项目计划,二级社团组织要通过一级社团申报。社团组织行业综合团组,一年不得超过2个。企业不得组织行业综合团组,部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也不得组织行业综合团组。
(五)各单位编制出国计划要根据建设事业的实际需要结合部工作重点、重点建设项目、大型利用外资项目、中外合作项目、重点科研项目以及建设事业改革的重点课题等进行编制。出国团组要突出重点、注重成效、规范管理和保证质量。要严格控制一般性的考察或没有明确目的和实质性内容的出国考察活动,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旅游。
(六)副处级以下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由所在单位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填写《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表》,提出审查意见并办理报批手续。正处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一般可与出国任务一起办理审批手续,但要由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审批。
(七)严格控制出国团组人数和在外时间,严禁在出国人员选派中的“搭车”、照顾等现象。出国考察团组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6人以内,没有特殊理由一次出访国家一般不超过2个。严格审批司局级以上人员的出国活动计划。
(八)原则上不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出国考察活动,如因特殊需要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团组要严格按外事规定进行报批。
(九)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少数有特殊专长、身体健康的专业人员,离退休后受聘继续工作的,如确属工作需要,所在单位应说明必须派出的理由,随出国任务报批材料一同报外事司。
(十)各单位在办理出国任务报批手续时,须认真填写《建设部出国(境)任务申报表》,同时提供外方对口接待单位的邀请信(中外文)和访问日程。参加外单位组团时,须由该单位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归口管理部门向建设部外事司出具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和出国任务通知书。
(十一)外事年度计划只作为项目审批的参考依据。在项目执行时,各组团单位应提前两个月向外事司提交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考察目的、内容、人员组成、停留国别(地区别)、时间、费用等情况。并附外方邀请信(中英文)、详细日程、访问路线、费用预算、合作协议复印件等文件。申请报告以正式公文写成,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部机关司局长及直属单位的司局级领导出访应有单独报告经主管副部长签字同意后,再与团组申请报告一起提交外事司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十二)邀请单位必须是和组团单位有密切合作关系并有安排公务活动接待能力的外国政府机构、团体或行业公司。由中国驻外机构、中国在外留学人员或中国旅游公司驻外分支机构、外籍华人公司等发的邀请和接待均不予受理。
(十三)部直属单位一律不准通过部外其他审批单位进行组团和审批项目,或通过旅游公司办理因私护照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办理因私护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我部工作人员参加外单位团组时,应事先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征得外事司同意。有关外单位下达通知时不得提名,并直接发到外事司,外事司将根据任务与业务司局协商安排人选参加。否则不予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三、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
(十五)加强对出国经费来源的审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禁挪用基本建设资金和其它不准用于出国开支的经费组团出国。出国费用自筹的需附费用预算和经费来源说明。
(十六)严禁借组织出国团组名义从事营利活动。对于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外不具备接待条件的单位进行乱收费的出国团组要坚决予以制止。如有违反,要严肃查处。
(十七)出国团组必须严格遵照财政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以其它变相形式增加出国团组的开支。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的支出不予报销。
(十八)公费出国讲学或参加学术会议领取酬金的,回国后应向派出单位如实申报,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四、严格外事纪律,加强教育管理
(十九)出国团组要严格按照审批的出访路线、国家或地区安排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更改或增加访问国家(地区)、绕道或延长在外停留的时间。如因航班衔接或其它正当理由需在被访问国家(地区)以外的地点过境中转,须事先说明并经外事司同意开办理有关手续。
(二十)加强出国团组的组织管理工作。要指定政治思想好、有组织能力、熟悉业务、善于管理的同志担任团组负责人。团组人员要服从领导,遵守外事纪律。对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团组负责人和选派单位的责任。
(二十一)因公出国人员出国前必须进行有关外事纪律和注意事项的学习。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申报单位,要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的出国前学习教育。重要团组由外事司或请外交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出国前学习。
(二十二)根据外交部加强护照管理的有关规定,因公出国人员回国后必须在半个月内将本人护照或出国通行证交回外事司。部机关各司局的办公室和直属单位的外事部门应积极协助和监督本单位出国人员及时交回因公护照或出国通行证件,不允许个人保存。对不按期上交因公护照和出国通行证件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正的要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出国人员要持用符合其在外身份的护照或通行证件,不得同时持用因公或因私两种证件出国。违反规定的要没收其因公护照等出国证件。
为强化归口管理,外事司直接负责办理护照和签证手续,并逐步实行电脑化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将严格按照外交部有关规定和国家计委“中介管理收费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收支两条线”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出国团组完成出国任务后,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经本单位领导审阅后,在回国后一个月内正式报送外事司。对不按要求提交出国工作或考察报告的单位,原则上停止为其办理下次组团出国手续。优秀考察报告将汇编成册或在(外事简讯)等刊物上发表。
二OO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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