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2-11 10:3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印发《梅州市土地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200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土地市场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2月11日
梅州市土地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强化政府管理土地职能,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杜绝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交易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设立土地交易机构作为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指定场所和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的专门服务机构。土地交易机构隶属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并接受监察部门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强化政府对土地的调控手段,建立以供给引导需求的建设用地供应机制。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年度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报程序制定。经批准下达的计划指标,各级政府和国土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第五条 强化政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审批职能,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国土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市、县财政部门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市、县国土部门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初次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市、县国土部门审核同意,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国土部门批准。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向用地单位隶属关系的同级国土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属于其他情形的,向市、县国土部门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出让和调控市场的需要,可以建立适当的土地储备。土地的来源必须是经依法审批、征用的土地,包括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政府行使优先购买的土地等。土地储备总量不得超出当年度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总指标。土地储备所需的资金由市、县国土部门在收取的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入中列支,经招标、拍卖出让后返回土地储备资本。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必须使用标准合同文本。未使用标准合同文件的,市、县国土部门不得办理产权交易和登记手续。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非农建设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按划拨方式取得外,均应通过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期限,以领取土地收之日起算。综合用途按各种用途中期限最短的用途确定期限。
原有按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按实际情况采用合理方式逐步纳入有偿使用范围。
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三)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已办理预售商品房项目转让的,须与已预见商品建筑面积2/3以上的预购人签订同意转让协议书;
(五)初次转让的,还须持有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持有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三)已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由转让方按有关规定上缴了土地收益;
(四)经市、县国土部门确认的宗地价格确认书。
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进入土地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一)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和其他具有竞投性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包括由政府征用、收回、收购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但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国家和省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的初次交易;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
(五)为实现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六)法院判决、裁决需拍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七)法律允许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
(八)政府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营或合作建房)。
第十二条 不经土地交易机构另行公开拍卖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土地交易机构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公开拍卖;
(三)公开挂牌公告;
(四)公开上网公告或竞价。
第十四条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和其他具有竞争性项目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应采用公开招标或公开拍卖方式。其他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可根据需要选择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或上网公告(竞价)中的一种方式。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实行统一招标、拍卖场地,统一按规定发布招标、拍卖公告,统一招标、拍卖管理。
以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招标、拍卖会30日前在《南方日报》、《梅州日报》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拍卖公告;申请参与竞投或竞买的人数应达到2人以上。
属于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设立最低保护价。拍卖主持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公务员担任或聘请有资格的土地拍卖业务人员担任。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时未达到规定人数和最低保护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土地交易机构有权重新作出交易安排。
其它情形的土地使用权势招标、拍卖公告,也应统一在当地有影响的媒体上发布,拍卖主持人应由有资格的土地拍卖场业务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以公开挂牌公告或公开上网公告方式交易的,公告期限不少于15天。在规定期限内有二个以上申请人的,若交易条件中只有价格,则土地使用权应由价高者获得,若交易条件有多项因素,则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成交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人的,委托人可调整交易条件,重新委托土地交易机构公开挂牌或上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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