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9-21 15:2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颁布部门:泰州市建设局/泰州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泰建发[2004]80号
颁布日期:2004/07/01
实施日期:2004/07/01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市(区)建设局、财政局、房改办:
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苏建房改[2004]20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问题
根据《通知》要求,我市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 关于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计算口径问题 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口径仍按泰房改办(2003)11号文件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基数标准按职工本人2003年12月31日的工资标准核定,企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问题
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封顶数仍维持不变,即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仍为10%,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8%-12%幅度内确定,封顶基数仍为5000元。
四、市区今后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调整方案由市房改办、市财政局研定后报市政府审定并公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五、各市(县)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原则上在不超过市规定标准范围内由当地政府研定。
特此通知
二 ○ ○ 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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