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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12-24 16:05    【  【打印】【我要纠错】

  温建建〔2003〕373号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温州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铁序,降低工程建设风险,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担保的,适用本办法。房地产开发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包括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工程质量保修担保。

  第四条 工程担保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应当遒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遒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担保的投保费用应当计入工程成本。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工程质量保修担保的投保费用应当纳入投标报价。

  第六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应当采用保证的方式。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人对其出具的保函或担保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采取保证方式进行担保的,担保人无需介入对被保证人违约事实的认定,只要权利人在保函的有效期内,根据本办法及保函规定的索赔程序向保证人出示相应的索赔文件,保证人应当就担保金额向权利人支付索赔款项。

  第八条 温州市建设局按照职责对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担保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投标但保

  第九条 投标担保是投标人在投标前向招标人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履行义务的一种经济承诺。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担保的规定。

  第十条 投标担保采用投标人直接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单位银行账户汇出,不得现金解入,不得由其分支机构或第三者转入,其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十一条 投标担保额度一般为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投标人应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将该笔款项解入专项账户,本专项账户由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当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履约担保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签订合同的,向中标人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投标人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确定中标人后七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其提交履约担保后七日内退还。

  第三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十四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种经济承诺。

  承包商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

  第十五条 履约担保额度视建设项目结构复杂程度和规模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为工程承发包合同总价的5-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项目,担保金额为工程承发包合同总价的10-15%.第十六条 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业主应当在承包人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日后7日内解除担保人对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第十七条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建约责任时,业主可要求担保人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业主的损失给予赔偿。

  业主向担保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原因。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应当得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自接到业主书面通知14日内对索赔理由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确认,逾期未予签复或未要求业主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的,视为已经确认。

  第十八条 承包商在业主就其履约担保索赔了全部担保金额之日起28天内,应当向业主重新提交同等担保金额的履约担保。

  第四章 业主支付担保

  第十九条 业主支付担保是保证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义务的一种经济承诺。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业主应当同时向承包商提供支付担保。

  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共中使用财政资金投资部分由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出具资金证明的,可不需另行提供担保。

  财政资金证明应包括财政投资额、拨付方式和时间等。

  第二十条 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额度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第二十一条 对业主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时,承包商可依据工程担保合同的约定要求担保人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承包商就业主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前,应当书面通知业主,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应当得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自接到承包商书面通知14日内对索赔理由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确认,逾期未予答复或未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的,视为已经确认。

  第二十二条 业主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业主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

  承包人应当在业主支付担保有效期截止日后7日内解除担保人对业主的支付担保。

  第五章 工程质量保修担保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保修担保是保证承包商在工程质量保修担保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的一种经济承诺。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保修担保是一种独立的担保形式,在承包商履约担保完结时出具。

  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保修担保的期限和索赔程序由业主与承包商双方约定。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保修的金额由业主与承包商在合同中约定,其金额不超过工程合同价的3%.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作为其担供担保的前提条件。一旦发生赔付后,担保人有权从被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处得到补偿。反担保可以采用其他担保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以及被担保人依法提供的抵押、质押等。

  第二十八条 工程担保全同签订后,须与工程承发包合同一起,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凡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投标担保的,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招投标备案手续;凡未按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合同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承发包合同备案,施工管理部门不予发放项目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对担保的索赔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在对工程担保进行索赔过程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不切实履行职责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因工程项目业主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的责任,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并向社会公布。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应优先偿付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建筑业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延伸阅读: 温州市 建设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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