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02 11:3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天津市政府透露,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水,防治腐败和豆腐渣工程,积极建设精品水利工程,《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月29日向全市各界颁布,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是全国首部以政府令形式出台的地方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章。
《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共有建设程序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法律责任等6章42条,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和经过水利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制订出来的,于2003年12月15日经过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现予公布。
《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一定要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分级统一管理,市和区县、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领导,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水利工程建设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科技进步;水利工程建设一定严格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含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程序办事,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项目法人及相关部门等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要受到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等。
天津市副市长孙海麟强调指出,水利工程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有序的水利建设管理是打造水利精品工程的重要保障。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的《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是天津市水利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一定要学习、宣传、贯彻好,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全市水利工程建成一流的工程、一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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