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1-04 11:2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沪建标定[2003]第07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GB50500-2003),根据沪建建[2003]829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的要求,我站制定了《上海市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二OO三年十一月四日
上海市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根据市建委沪建建(2003)829号文件精神,为在本市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结合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以及本市现行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计价规范》。
第二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按照《计价规范》要求,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自主报价,经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第三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并同时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标底、投标报价、确定综合单价、调整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及工程索赔的依据。
第五条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计价规范》所规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缺项项目,由市标准定额站结合本市现行预定额进行统一立项补充。尚有新的内容可由编制人相应补充,并报市标准定额站备案,形式参照统一补充项目。
措施项目清单除《计价规范》已明确的项目外,还包括:原有公共建筑、树木、道路、桥梁、管道、电力、通讯等设施保护、改道、迁移等,工程监测,工程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检验、试验、技术专利,苗木检疫,特殊包装,土壤测定,特殊产品保护,创部、市优质工程施工措施,特殊条件下施工措施,保险,港监及交通秩序维持及其他影响因素。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下列内容列项:
暂定金额项目、指定金额项目、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等。
其他项目一般按照招标文件中所要求内容确定。
补充项目在《<计价规范>与2000预算定额对应比照表》中列出。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以及报价人的期望利润。
(一)人工费一般包括: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社会保险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其他。
(二)材料费一般包括:材料的原价(供应价)、市内运输费、损耗等。
(三)机械使用费一般包括:折旧费、大修经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及其他费用。
(四)管理费一般包括: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活动经费、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包括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用具使用费)、税金(土地、房产、车船、印花税等)、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场地清理费及其他。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含公用管线)、园林建筑等工程管理费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之和为基数计算。安装、市政(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排水构筑物设备安装)、园林绿化等工程管理费以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五)利润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含公用管线)、园林建筑等工程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之和为基数计算。安装、市政(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排水构筑物设备安装)、园林绿化等工程以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第七条 规费、税金
(一)规费包括:定额编制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等。
1、定额编制管理费,根据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市建筑工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沪价涉(1992)第298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26号]、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本市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沪价商(2002)第009号、沪财预(2002)024号]等规定计算。
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含公用管线)等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园林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以及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2、工程质量监督费,根据上海市建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核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建建(95)第0580号]、《关于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的补充通知》[沪价行(96)第333号]、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本市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沪价商(2002)第009号、沪财预(2002)024号]等规定,以建安工作量(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二)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税金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原则上按《计价规范》所要求的计价顺序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
第九条 招标工程如设标底,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现行本市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十条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拟建工程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施工方案,参照本市现行预算定额及有关规定或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的评标定标办法按市建委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一方提出,双方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二)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一方提出,双方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三条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发生变更,综合单价可按原中标价,或对变更部分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由造价工程师或注册工程师(招标)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十五条 《计价规范》相关的软件开发和宣贯工作由本站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招投标人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标准,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以外的项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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