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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六个月内执结

2006-12-31 11:3  【 】【打印】【我要纠错

  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两个规范性文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实“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的重要举措,也是执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为进一步体现司法公开的原则,《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中要求,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以及执行减、缓、免交执行费的基本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通过公开听证进行审查。在选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公开的方式,依法公开进行拍卖、变卖。

  此外,为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规定明确了申请执行人有权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为彻底解决部分案件久执不决问题,《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要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同时,对查证、核实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调查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20世纪80年代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当时的特定情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予各高级法院行使。在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这些授权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由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适用的标准不统一,以及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而为一,造成死刑案件把关不严,案件质量得不到保证,甚至出现少数冤错案件。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中国已经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国家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与发展,对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全面落实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规定,也就提上了日程。

  最高人民法院督查专项整改让百姓打官司不再难

  “告状难”、“执行难”、“申诉难”一度成为百姓反映强烈的“打官司难”顽疾。为化解百姓“告状难”顽疾,今年7月20日至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领导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组成检查组,分赴20个省(区)进行大检查,加大力度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打官司难”问题。检查发现,各地法院分别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一项项便民利民诉讼措施相继出台:远程立案、网上立案;对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等困难群众提供预约立案、上门服务;普遍建立诉讼引导、诉讼指导、风险告知等释明制度;开设巡回法庭、假日法庭、旅游法庭等。

  人民日报

延伸阅读: 财产 执行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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