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09 14:0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对于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请单位在填写环办[2006]98号文件附件一中的表二、表五时,相应的“职(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及颁证时间”栏目中可填写“未发”, “登记(注册)证号及有效期”和“登记证号”等栏目中可填写“尚未办理”,同时附具其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时间、成绩情况及登记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符合登记条件的业绩证明);在其“登记类别”一栏中,应注明其拟登记类别。
二、对于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尚未申请办理职业资格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请单位在填写环办[2006]98号文件附件一中的表二、表五时,“登记(注册)证号及有效期”和“登记证号”等栏目中可填写“尚未办理”,同时附具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登记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符合登记条件的业绩证明);在其“登记类别”一栏中,应注明其拟登记类别。
三、对于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已申请职业资格登记但尚未取得登记证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请单位在填写环办[2006]98号文件附件一中的表二、表五时,“登记(注册)证号及有效期”和“登记证号”等栏目中可填写“正在办理”,同时附具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登记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符合登记条件的业绩证明);在其“登记类别”一栏中,应注明其拟登记类别。
四、上述人员的申请登记类别应与表二、表五中填写的拟登记类别一致。各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尽快申请职业资格登记。各单位取得登记证的人数达到要求后,方可领取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五、各单位务必按照环办[2006]98号文件要求,于2006年10月20日前报送申请资质延续的材料。未按时报送材料的单位,将无法在2006年底前获准资质延续。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
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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