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27 13:5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工程建设范围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文件确定。
二、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征地拆迁安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三、工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和配合该重点工程建设,不得阻挠工程建设的测量、钻探、征地拆迁和施工工作。
四、凡违反本《通告》,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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