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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偷车被保安打死 非婚生子获赔4万元

2006-11-20 9:9  【 】【打印】【我要纠错

  一男子在偷东西时被巡逻经警打死后,其四岁的孩子童童将经警的单位告上了法庭。而被告单位却以童童与男子没有血缘关系为由,拒绝赔偿。孩子能否得到赔偿?

  经警合伙打死盗车贼

  童童今年4岁,正是花朵般的年龄,在同龄人享受父爱的时候,他却坐上了原告席,为了给自己讨要抚养费,童童将肇事方的单位告上了法庭。案件的发生还得从3年前说起,2003年7月27日下午3时许,童童的父亲倪高峻,在兰州市某中学家属楼前偷自行车时,被某置业公司派驻在该家属楼的孙某、张某等五名经济民警发现。后五人合伙将倪高峻打伤致死。

  2004年4月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五名经济民警有期徒刑9年至15年不等的刑罚。

  讨要抚养费 母子上法庭

  直到2005年年底,通过多方咨询后,童童的母亲宋燕以童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五名经济民警的单位某置业公司和兰州某中学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死亡赔偿金、生活费等共计20万元。

  没有血缘关系拒绝赔偿

  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置业公司认为,原告童童的法定代理人没有证据证实他与死者之间存在直系血缘关系,童童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案是因刑事犯罪引起的,置业公司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与打人的五名刑事被告人没有关系,也不是加害人,应由刑事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被告学校也以上述理由,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据法院审理查明,在11年前,童童的母亲宋燕与受害人倪高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童童是在两人的同居期间所生育。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由被告置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童童5万元,被告置业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而兰州某中学不作为本案被告。(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举案说法:

  就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功

  记者:本案中,原告之母与被害人倪高峻是同居关系,还不能说明原告与被害人之间就有血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能否成为本案的赔偿权利人,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案中,根据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宋燕所提供的诸多证据足以认定,宋燕与被害人之间有同居关系。宋燕是原告的监护人。因此,原告与死者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父子关系,双方之间具有抚养与被抚养关系,该关系并不以双方是否存在血缘关系为决定要件,因此,原告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本案中,五名经济民警已经被判刑,为何置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本案中,五名经济民警与被告置业公司之间形成了雇用关系。经济民警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死亡,其被判刑并不能转移被告置业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本案中,由于被告置业公司的经济民警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被害人没有责任,故被告置业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记者:本案中,五名经济民警和被告学校为何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本案中,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期间,童童的母亲没有向孙某等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没有向五人的单位提出赔偿。而且学校与五名经济民警之间不存在人员隶属或者雇用关系,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该损害事件中存在过错,故学校不承担民事责任。

西部商报

延伸阅读: 父亲 偷车 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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