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遥之女要求解除《路遥全集》出版合同案日前做出终审判决,其诉讼请求被北京高院驳回。因认为母亲擅自处置父亲留给自己的遗产,路遥之女路茗茗在状告两家出版社的同时,也将母亲林达告上法庭。
1992年,著名作家路遥去世时,其女儿路茗茗只有13岁。路茗茗在起诉中表示,1997年6月,母亲与太白文艺出版社签订出版《路遥全集》的合同时,她还不满18岁。
2003年元旦,母亲见她已长大成人,与她签订了《遗产继承协议》,将路遥的所有版权移交给她,此时她才知道母亲与出版社签订合同一事。路茗茗认为,母亲无权替她处置父亲留给她的遗产,于是将母亲和两家出版《路遥全集》的出版社一起告到法院,要求解除出版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在路茗茗未满18岁,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林达作为路茗茗的法定监护人,在不损害路茗茗利益的前提下,有权处理路茗茗享有的路遥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法院认定合同有效,驳回了路茗茗的诉讼请求。随后,路茗茗上诉至北京市高院。
太白文艺出版社代理人朱先生在法庭上表示,是他促成了《路遥全集》的出版,当时只是想用这种方式纪念路遥。后来由于太白文艺出版社财力有限,他们和广州出版社签订了联合出版《路遥全集》的协议。
林达表示,她与出版社签订出版《路遥全集》的合同,确实未征得女儿的同意,她支持女儿解除出版协议。
北京高院终审认为,路茗茗主张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