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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三次违纪被开除学籍 告赢母校仍难返校园

2006-10-13 8:45  【 】【打印】【我要纠错

  17岁的邓煜,曾是克拉玛依技师培训学院的一名学生,在三个月里与同学发生两次纠纷和一次私自翻墙出校上网夜不归宿,受到克拉玛依技师培训学院两次处分后,又被克拉玛依技师培训学院,以及与其联合办学的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共同开除学籍。

  邓煜的代理人,他的小姨王芸,多次央求两学院保留邓煜学籍,两学院还是没有邓煜上学的机会。无奈之下,邓煜以一纸诉状,将两学院告进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白碱滩区人民法院认为两学院对邓煜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履行程序不完备,适用法律依据不正确,并做出撤销两学院对邓煜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的一审判决。

  在邓煜等待两学院履行法院判决的时候,两学院再次做出开除邓煜学籍的决定。他只能看到昔日的同学一个个走进校园,自己找饭馆打工,回避熟人的视线。他的小姨王芸,以及他的父母,显得很无奈。

  9月15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三次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10月10日,原克拉玛依技师培训学院(下称技师培训学院)学生邓煜,在白碱滩区一家小酒吧里打工,他哪都不敢去,更怕被熟人看到,原因是他被师培训学院,以及与其联合办学的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下称职业技术学院)共同开除学籍了。

  去年4月,技师培训学院与位于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的职业技术学院联合举办“3+2高职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双通车”模式高职班,学生先在技师培训学院完成三年学业,再到职业技术学院上两年,毕业颁发职业技术学院的大专文凭。邓煜是首批招收的学生之一,就学于技师培训学院。

  邓煜被开除的起因,是从今年4月开始的。

  4月21日下午,邓煜等5人在一饭馆喝酒时,与克拉玛依市第十中学的学生发生冲突,随即双方约定各自叫人继而形成群殴,被闻讯赶来的派出所民警制止。此后,邓煜向技师培训学院作出书面检查,技师培训学院依据《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作出决定:给予邓煜严重警告处分。

  5月16日晚,邓煜与同班同学邵小海(化名)在宿舍发生争执,邓煜用拳击打了邵小海的左眼。经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诊断,邵小海为左眼顿挫伤(皮下淤血明显)。5月19日,技师培训学院依据《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作出决定:鉴于邓煜在一个月内连续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给予邓煜留校查看一年处分。

  5月29日晚,心情郁闷的邓煜与其他三名同学在值班老师查宿后,从三楼宿舍用床单吊下,到一网吧包夜上网。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培训学院认为,其行为严重地违反了校纪校规,且存在着重大的人身安全隐患。于6月4日作出决定:开除邓煜学籍。

  奔走无果:无奈壮告母校

  9月15日,记者在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见到了邓煜的小姨王芸。王芸告诉记者:“我从小就非常疼爱邓煜,把他当自己的孩子看。特别是他的父母离异后,我更是对他关怀有加。”

  2005年从石河子考入技师培训学院后,邓煜自己也为能考入这样的学校欣喜异常,曾表示要好好上学,以便毕业后能在石油单位找到称心的工作。

  “邓煜将同学的眼睛打伤之后,我带着邓煜到被打同学家里看望并向其家人赔礼道歉,得到了他们的原谅。随后,我与被打同学的父母一起到了学院,希望院方基于教书育人的目的,对邓煜进行严厉批评教育后,给予从轻处理。”

  “但学院学生管理办公室主任刘志忠在没有看到被打学生、未见到检查结果的情况下,通知我到学院领人、办理退学手续。经苦苦相求,学院才决定给予留校查看一年的处分。”

  “孩子打架确实是违反了校规,但并未造成司法鉴定的轻伤或者重伤,情节较轻,学院就此给予孩子留校查看处分,既不符合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后果相适应’,也未达到《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规定的处罚程度。我当时就认为处分依据不明确,定性不准确。”

  翻楼上网事件发生后,技师培训学院对邓煜口头提出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并于5月30日通知王芸为邓煜办理退学手续。但王芸告诉记者,当天她和邓煜都并未收到任何书面处分决定,她找到了技师培训学院院长,对方称自己不管具体工作,于是王芸又找到一位副院长,但其称自己并不知道开除学生一事,只表示等自己了解情况后再说。

  第二天,王芸再次来到学院,遇到该院学生管理办公室主任刘志忠。“刘主任当时就说,你不用找任何人了,已经说清楚了,就这么定了。并让我领邓煜回家。”王芸告诉记者。

  “6月2日,两学院联合发文开除邓煜学籍。 6月5日,我们才收到了该文件,我又找到那位副院长,他拒绝听我们的任何申辩。我于是写了申诉书给他,他不接收,让我们把申诉书交到职业技术学院。” 6月7日,王芸托人找到职业技术学院一位副院长。对方没有接申诉书,让其交到学生处。但时值学生处无人值班,她只好将申诉书从门缝塞入,最后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6月14日,邓煜以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培训学院在对自己做出处分前,未按规定听取自己及家长的陈述和申辩且所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无明确的依据,将两学院诉至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王芸作为邓煜的代理人,认为邓煜打架、翻楼上网的行为虽然有错,但不足以构成被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且院方也没有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在开除学生之前告知邓煜及其家长并举行听证会。

  法院判决:莫毁学生一生

  7月6日,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邓煜打群架、打伤同学左眼、夜间翻窗上网以及两学院三次对邓煜做出的处理决定等事实。同时查明技师培训学院与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办学,有权共同对邓煜做出处分决定。

  法院认为,根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前,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内容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但两学院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在对邓煜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之前,听取邓煜的陈述和申辩。

  法院还查明,技师培训学院与职业技术学院在做出的处分决定书中,只引用了《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未引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具体条款,属于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此外,在做出处分后未将文件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经审理,合议庭认为技师培训学院与职业技术学院对邓煜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履行程序不完备,适用法律依据不正确。

  7月25日,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撤销两学院对邓煜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

  记者在该判决书的“判后语”中看到:学校是教育育人的场所,教育、培养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人才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切实保护和尊重学生的各项权利。学校为青少年提供了塑造自我的最佳场所,学生离开学校将可能毁其一生。每一位同学须珍惜在校的学习时光!

  官了司赢:上学梦仍难圆

  赢了官司的邓煜满怀希望地等待开学。时到8月28日,王芸接到技师培训学院与职业技术学院的《关于对学生邓煜的处分决定》文件。

  在这份文件中说,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学生邓煜开除学籍处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邓煜对开除学籍的处分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接到8月28日的处分决定时,我惊呆了。打官司就是希望学校撤销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给邓煜一个读书的机会,没想到赢了官司,孩子却还是不能返校上学。”王芸说。

  “真想与学院把官司一直打下去。退一步说,只要不是开除学籍这个处分,任何处分我们都可以接受。邓煜本来上学期末就没有参加考试,如果再起诉,等待开庭、判决,邓煜就连补考的时间也错过了。即使将来官司还打赢了,邓煜能继续回校上学,缺下的考试怎么补呢?现在我真不知如何是好。”

  在采访过程中,王芸一再强调,邓煜确实犯了错,但他现在已经认识到了错误。“学校本来是教育人的地方,但现在却不愿再给一个意识到自己错误的孩子继续受教育的机会。”

  父母离异后,邓煜随母亲王新兰一起生活。

  6月底的一天,王新兰正在地里干活,一抬头,突然发现儿子来地里了,她以为学校提前放假,喜出望外迎了上去。但只见儿子开口就成了哭腔:“妈,我辜负了您的希望,我被学校开除了。”

  “你竟这么不争气啊!”王新兰气得差点昏了过去,她在团场种棉花节衣缩食供邓煜上学,没想儿子却落了这样一个结局。

  记者电话采访王新兰时,她抽泣着只说了一句话:“俺供孩子不容易,希望学校还能给孩子一个机会,让他继续上学。”

  校方观点:处分决定不改

  9月18日,记者来到技师培训学院,采访了该院学生管理办公室主任刘志忠和邓煜的班主任黄克林老师。

  刘志忠告诉记者,由于邓煜等首批招收的学生没有参加统一考试,整体素质较差,喝酒、打架、旷课现象严重。职业技术学院自举办“3+2高职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双通车”高职班以来,已有十数名学生被勒令退学。技师培训学院本着教书育人的目的,尽量在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学生只要遵守校纪校规,哪怕学习成绩差一些,学院都会对其宽容相待。

  由于与技师培训学院联合办学的职业技术学院发生过学生从楼上越窗外出上网而摔死的事件,因此技师培训学院加强了夜间对学生的管理,除双休日,每晚都安排有教师在学生宿舍楼值班,以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今年5月29日晚邓煜依然在教师查宿后于次日凌晨两时许从三楼越窗外出包夜上网,不但严重地违反了校纪校规,而且十分危险。

  刘志忠说,开除邓煜学籍实在是学校的无奈之举,也不是过分的做法,而是有法规可循的。邓煜在短短三个月内接连违反校纪校规,且越窗事件发生在其被处以留校查看的处分不久,8月28日,根据《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刘立忠认为,邓煜以及家长对其处分的不服,他应该走的程序没有走完,学校院务会一直没有见到他的书面申诉材料,至于他直接向法院起诉,这也是他应该的权利,“学校输官司仅仅是程序有瑕疵而已”,但现在学院已经补齐了开除邓煜的所有程序。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是不会再接受邓煜回校的。对这一处理决定,邓煜及其家人一时难以接受,说两学院的处理过于严厉等等的话,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不严肃处理邓煜,学院将很难维护应有的教学、学习、生活秩序。而且其他学生以后会怎么看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学校的态度?是不是就会把学校所有的规章制度当作虚设?

  刘志忠最后告诉记者,邓煜被开除之事在学生中引起了反响很大,也给了那些平时违反校纪的学生一记警钟。从开学这段时间来看,学校喝酒、打架、旷课、上网等不良现象基本上消失了。

  曾是邓煜班主任的黄克林老师告诉记者,邓煜虽然平时话语不多,但遇事爱出头,“很讲哥们意气”,打群架本要被学校严肃处理,还是经过自己向学院尽力争取后才降为警告处分的。

  “在学院做出开除处理决定后,我曾找邓煜谈过话,并告诉了他应当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但我失误就失误在当时没有让他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所以在打官司时学院才败诉了。从这学期开始,我每次找学生谈话,都会要求其在谈话笔录上签字。”

  “邓煜已于6月22日办完了所有退学手续,因邓煜还未在学院建立档案,学院也不会把处分决定告知邓煜今后就学的学校。作为邓煜曾经的班主任,我希望他的家人能尽快再为其联系一所学校,别因此耽误了孩子的学业和将来。”

  学生质疑:育人的责任给谁

  10月10日, 在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位于中兴路的一家小酒吧里,记者见到了邓煜,他正躺在一张单人床上睡觉。邓煜用被子把自己裹了个严实,思索片刻后,他评价自己说,离开学校这段时间来,在酒吧里学习了几个月,才发现自己原来的脾气是很暴躁的,“现在变了,每天面对各种各样的人,不得不忍。”

  “今年4月份,我酒后和十中的学生发生冲突,后来发展到打群架,当时我确实是一时冲动,学院给了我严重警告处分,也是有理有据,我心服口服,不做辩解。”

  邓煜对5月16日晚致同学左眼受伤而被学校处分自己怎么也想不通。他说“当时宿舍已经熄灯,邵小海跑到我们宿舍喧哗吵闹,我就将他推出宿舍。事后,一名学生来到我们宿舍,告诉我邵小海想当面向我道歉,希望我能到其宿舍一趟。但在邵小海宿舍,他说话的语气特别冲,还辱骂不止,我气愤之下才动手打了他的左眼。”

  “后来我向邵小海和他家人道了歉,也得到了他们的谅解。医院的伤情鉴定也表明,我的行为也没有说构成犯罪,但学院就此给予了我留校查看一年处分。”

  “再后来,我在其他同学的琐事下翻窗上网彻夜不归,学校要开除我,根本就不给我任何申辩的机会,即使是在我把学院告了,法院都判它败诉了,还坚持开除我,连我最后的希望都断送了。”

  邓煜告诉记者,进技师培训学院上学已经没什么指望了,他真不知今后的路该怎么走。他一直认为两学院开除他学籍的决定,程序不正当,依据不明确,定性不准确,处分不恰当,不符合教育部2005年颁布执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诸多条款。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接受了他的诉求,作出两学院败诉的判决,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但两学院再一次发文开除他学籍,再一次把他推出学院,推向社会。

  随后,记者来到克拉玛依技师培训学院的学生宿舍楼里,记者找到原来与邓煜一个班的同学。

  一位同学说,在班上,邓煜的学习成绩虽然不是很好,但也不是最差的,稍微努力的话,他会学的很好,他对自己班上的同学很照顾,可能就是因为这个原因,才慢慢导致他出现这个结果。

  另一位同学说,从去年开始,班上差不多已经开除、劝其退学的有6个同学了。对此,说起学校开除邓煜的事,我认为学院不应该开除他,他的行为没有触犯到法律,应该给他一个改过的机会。邓煜在学院学习期间多次违反学院内部管理规定,除邓煜有过错外,学院也有管理不周的责任,学院将他违反学院内部管理规定的做法,全部归结于邓煜,并开除邓煜的学籍,将邓煜推给家长,推向社会,违背教育法,是一种不利于邓煜健康成长的做法。

  律师观点:学校行为属于继续违法

  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阿布拉江律师认为,根据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有义务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邓煜既然选择了在技师培训学院就读,就应当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并承担违反校规所产生的后果。但学校是教育学生的地方,不是一个行政机关,处罚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学生,本着最大程度保护学生权益的原则,技师培训学院与职业技术学院在对学生作出退学和开除之类的严厉处分前,最好给邓煜一次申辩的机会。

  阿布拉江律师说,学校与学生之间主要存在着两种关系:教育与被教育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教育与被教育关系实际上也是一个教育合同关系,在这一合同中,双方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并不是一方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另一方。校规是教育合同的条款之一,大学生应遵守。开除实际上是解除教育合同的行为,学校在做这样的决定前应给学生申辩的机会。

  阿布拉江律师指出,法院判决撤销学院开除邓煜学籍的处分决定是正确的,学院应当对自己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学院于8月28日再次做出决定给予邓煜开除学籍处分,属于继续违法行为。

  针对类似情况,阿布拉江律师建议,被开除的学生若不服处分决定,可以到学校申诉,也可以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第三种途径就是选择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

  2005年3月,国家教育部正式公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代了15年未修改的旧《规定》,新《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第一次将学生的权利义务引入学生管理规定之中,为学生规定了权利救济机制即申诉程序。第六十条明文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如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都市消费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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