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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须知

2006-01-17 00:00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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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考试报考条件

  (一)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A:基础考试报考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见附件)

  (2)1971年(含1971年)以后毕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②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工业建筑工程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B: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见附件

  注:表中“Ⅰ类人员”指基础考试已经通过,继续申报专业考试的人员:“Ⅱ类人员”指按建设部、人事部司发文《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认定和一九九七年资格报考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97)建设注字第46号]文件规定,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免考范围不再扩大。该类人员可一直参加专业考试,直至通过为止。

  (2)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的人员。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人员。

  (4)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参加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的人员。

  (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见附件

  二、报考应提交的材料

  报考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需提交如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表》或《中华人共和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二份)并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所有参加考试人员应提供近期免冠同版一寸彩色照片二张,每人照片要分装,并在袋上注明本人姓名和工作单位及身份证号。

  (3)基础科目考试合格人员,报考专业科目考试时,应提供基础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三、考试报名时间

  自收到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关于当年考务工作的通知后,由我省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确定报名时间后发布文件(省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此文件发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四、考试报名程序

  各有关单位将参考人员报名材料及各类证书原件报各市建设局主管部门初审,由各市建设局主管部门按下发的软盘格式录入形成数据库格式连同申报材料报送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准考证由各市建设局在考试前统一到省注册中心领取。准考证如有不符,请及时与省注册中心联系。

  五、成绩公布

  自收到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合格人员名单后,由我注册中心转发考试成绩的相关文件。此文件发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并在网站上公布。

  申报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须知

  一、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师注册申请表(1式2份);

  2、注册师申请在此设计单位首次注册的证明(如用计算机打印需由注册师本人签字)。

  3、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件;

  4、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申请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5、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职业道德证明,该证明材料由申请人自提出申请之日前最后一个服务期满2年以上的设计单位或允许其执业的其他机构出具方为有效;

  6、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7、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近3个月内体检有效);

  8、取得资格后调往其他单位并申请注册时,应提供工作关系调动或辞职的证明文件;

  9、大专院校设计单位人员申请注册时,应出具申请人是在职教师或设计单位在编人员的证明文件;若为在职教师,还应按 “高等学校(院)在职教师注册须知”中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注册师申请表并提交聘用单位;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有关注册材料一并报所在建设局主管部门;

  3、各建设局主管部门对其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在注册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后报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

  4、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初审后,报全国管委会审定,注册人员证书及印章统一由各市建设局主管部门在省注册中心领取并下发到注册本人手中。

  二、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师变更注册申请表(1式2份);

  2、注册师申请变更至新设计单位注册的证明(如用计算机打印需由注册师本人签字)。

  3、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变更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4、原聘用单位出具的与申请人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及同意其调动(离退休人员的外聘)证明;

  5、原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前2年内的职业道德证明;

  6、申请人变更注册前的执业印章;

  7、新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8、继续注册时要求变更时,需同时提供参加继续教育证明和体检证明。

  办理程序

  A、跨省(部门)变更注册程序:

  (1)申请人按照变更注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申请人将有关材料(含申请人的执业专用章)报送省注册地方管理委员会;

  (3)省注册地方管理委员会审查材料符合变更条件后,将变更注册人员材料返还申请人。

  B:省内变更注册程序:

  (1)申请人按照变更注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将有关材料报送新聘用单位所在建设局主管部门;

  (3)各地建设局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将申报材料报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

  (4)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审查同意签字盖章后,将变更注册材料报送全国管委会审定。

  三、延续注册

  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继续注册申请表(1式2份);

  2、注册师申请继续在此设计单位注册的证明(如用计算机打印需由注册师本人签字)。

  3、申请人上一注册期的职业道德证明;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继续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5、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6、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7、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近3个月内体检有效);

  8、继续注册时要求变更时,需按照变更注册要求提供材料,同时提供参加继续教育证明和体检证明。

  办理程序

  1、申请人需在注册期满之前3个月内,按要求提交注册材料;

  2、将相关材料报各市建设局主管部门审查;

  3、各市建设局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汇总后,连同材料一并报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

  4、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对材料的真实和有效性进行查验后,经审查合格的,将注册材料报送全国管委会审核。

  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须知

  注册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注册期各为60学时。

  其它说明

  1、注册人员不得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任何单位不得在未征得注册师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代替保管和使用。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3、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如丢失,应及时通过聘用单位向所在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挂失,并申请补发注册证书或执业专用章。

  4、注册单位如遇单位资质证书号或单位名称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办理注册人员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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