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的房改房以买卖的名义过户给女儿后,一家人仍然共同居住。可是在父母离婚后,女儿却以产权证上登记的是自己的名字为由,拒绝让老父亲等人居住。为了讨要居住权,父亲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庭。日前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判决,确认原告对所争议的房屋依法享有居住权。
据原告宋民(化名)诉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某街的房子是原告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分给自己的房改房,并办有房产证。该房一直由原告和被告共同生活居住。2002年,由于原告年老多病,遂按照家人的意见将房子过户到被告名下。当时说好是一家人之间换个名字,还由原、被告共同居住。目前被告还是在校学生,生活费还由原告的儿子支付,却以产权证登记系自己的名字为由,不让原告居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利。因此要求法院判决原告对该房享有共有权和居住权。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所争议的房子,房款由被告的父母共同交纳,当时房产证上写的还是宋民的名字。2002年3月,原告宋民以买卖的名义将该房过户给被告,被告实际未给原告付款。2005年8月,被告的父母离婚,因房产证上写的是被告的名字,该房未予分割,一直由原、被告共同居住。
法院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被告作为原告的晚辈,对原告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况且原、被告所争议的房屋,虽然在被告名下,实际却是被告父母出钱购买,故原告依法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但原告要求其享有对房屋的共有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