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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出问题丢房产 事主状告公证"不公正"(图)

2006-1-5 0:0 法制晚报·王巍 【 】【打印】【我要纠错

北京市部分公证收费标准

  法官称3月起再发生此类事件 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事主还可向有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公证人员将遗赠继承公证错办成遗嘱公证 令当事人失去继承祖母财产的权利 由此引发官司——

  2005年,公证机关因为在公证过程中违规操作或疏忽大意引发的诉讼开始浮出水面。举例来讲,东城法院行政庭去年一年审理类似的案件共有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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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虽然不多,但是引发的问题值得关注:公证书在司法审判中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在某些案件中甚至是决定输赢的证据,但是由于程序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公证员会作出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公证书。当事人要想撤销错误的公证,就必须开始新一轮的行政甚至司法程序,从而陷入一个诉讼怪圈。用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刚的话来说就是,目前公证的法律效力与在人们心中的公信力不成正比,公证多少有些“名不副实”。

  典型案例
  老太太办理公证 财产全留给孙子

  记者从东城法院了解到,因为公证员的一时疏忽,误将遗赠继承公证办成遗嘱公证,导致王先生丧失了两套私房的所有权。

  王先生的奶奶张老太在公主坟有两套私房。1996年10月11日,张老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手续。她表示:将自己的两套房产以及所有的财产无条件地留给自己的孙子王先生。

  1999 年张老太去世,她的一个儿子,也就是王先生的叔叔得知遗嘱情况后,于2005年1月向区司法局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公证。同年6月16日,区司法局决定撤销该公证,理由是按照规定遗嘱公证应该有两名公证员来办理,而张老太办理该公证时只有一名公证员,因此程序违法;其次,张老太在遗嘱中表示将房产由非法定继承人王先生继承,按照法律规定,这应该属于遗赠而不是继承,但公证书内容却混淆了两者的概念。

  遗赠错办成遗嘱 该公证书被撤销

  在1791号公证书被撤销后,王先生将区司法局起诉至法院,他认为:公证书中的内容是自己祖母的真实意思表示,“仅凭工作人员一时疏忽就撤销原公证决定,显失公平”。因此要求法院撤销司法局作出的决定。

  在去年年底,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证书在程序和适用法律上确实存在错误,虽然从张老太本人在公证处的谈话笔录可以推定,将自己财产给与王先生是张老太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该公证处公证员未认真审查,将遗赠公证按遗嘱公证予以办理,致使公证书的内容违背了继承法的规定,因此判决维持了司法局作出的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律师说法
  公证出问题 当事人陷入诉讼怪圈

  据大地律师事务所王刚律师介绍,在一场诉讼中,公证书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基本上都会被法院采信。因此,如果一份公证书对案件的结果有着决定性意义,同时当事人认为这份公证是在适用法律错误或者程序错误的情况下作出的,那么当事人就必须先终止这个诉讼,开始向司法局申请撤销该份公证。如果对司法局的决定不满,便要开始一场行政官司,起诉对象是司法局,要求法院撤销司法局的决定。在绕完这一圈之后,再重新回到第一场的诉讼,在这过程中,事情往往会陷入连环诉讼的怪圈之中。

  “就目前而言,公证的效力与公正的公信力不成正比,存在着一些不合手续以及适用法律错误的公证,使得公证的公信力降低。”王刚律师说。

  大地律师事务所的方宇律师则表示,公证目前存在诸多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公证员手中都有一定的业务指标,而这些指标与其业绩收入是直接挂钩的。致使个别人为提高业绩而放松把关,从而出现个别有瑕疵甚至错误的公证。

  新法实施
  从今年3月1日起可直接起诉公证处

  今天上午,东城法院行政庭的杨法官告诉记者,本文提到的层层诉讼的原因在于公证处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参加诉讼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公证书在遭到质疑后,都是司法局“代为受过”。

  这种情况不但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当事人带来很多麻烦,也给审理案件制造了一些障碍———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公证机关的违规操作,本应向其发出司法建议书,但由于公证机关不具备主体资格,因此司法建议只能向出庭的司法部门口头作出,如此一来,效力便有所降低。

  从2006年3月1日起,公证法开始正式实施,按照其中关于公证机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杨法官说。

延伸阅读: 公证出问题 房产 事主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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