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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通报城市污水处理情况

2005-9-16 0:0  【 】【打印】【我要纠错

  建设部近日通报全国城市污水处理情况,要求各地进一步提高对城市污水处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认真查找、分析本地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对城市污水处理十分关注,特别是对一些地区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跟不上、运行不正常等问题反应强烈。为此,建设部近期对全国城市污水处理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并印发《建设部关于全国城市污水处理情况的通报》(下文简称《通报》),意在督促各地加快工程建设,加强运行监管,切实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

  根据《通报》提供的数据,到2004年底,全国661个设市城市建有污水处理厂708座,处理能力为4912万立方米/日,是2000年的两倍多。全年城市处理污水量为162.8亿立方米,比2000年增加了43%,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45.7%。

  从全国范围看,尽管城市污水处理工作取得了超常的进展,但是,各地发展很不平衡,截至2005年6月底,全国还有297个城市没有建成污水处理厂。其中,地级以上城市63个,包括人口50万以上的大城市8个。位于重点流域、区域城市“十五”规划范围内的城市54个。总体上看,东部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较好,东北和西部地区建设相对缓慢。一些重点流域、区域城市的污水处理工程未能按“十五”计划建成。

  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方面,到2004年底,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负荷率平均为65%%,比2001年提高了5个百分点。但是,一部分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没有充分发挥效益。截至2005年6月底,全国364个建有污水处理厂的城市中,仍有38个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低于30%,(包括17个已建成污水处理厂没有投入运行的城市)。

  在污水处理费开征方面,截至2005年6月底,全国有475个城市实行了污水处理收费制度,还有186个城市没有开征污水处理费。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中,地级以上城市28个,其中50万以上人口的大城市2个,位于重点流域、区域“十五”规划范围内的城市22个。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普遍存在收费标准低、收缴率低的问题,全国约有1/4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收费标准不足0.3元/立方米(居民收费标准)。

  《通报》指出了下一步工作重点,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统筹安排,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水平

  各地要结合重点流域、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专项规划要求,明确目标,加大投入,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到位。近期,各地建设部门要以在建项目和完善部分收集率较低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为重点,科学安排工期,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监督和检查,加快建设,促使重点项目今年年底前竣工投运,切实发挥效益。

  还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城市,要加快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要坚持“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合理确定城市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和污水处理规模,加强对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要做到统一规划和分期实施的有机结合。重点流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规划项目,除需调整的以外,应该按照要求加快实施。缺水地区和城市,要实现污水再生利用与污水处理能力同步增长。

  (二)要进一步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和效益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还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限期开征,尤其是重点流域区域和已建污水处理厂的城市,要力争在年底前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尽快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暂时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结合本地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制定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相应办法,提高污水处理费收缴率,特别要加强对自备水源用户的征收管理。目前,一些地区污水处理收费不足以补偿运营成本的,地方财政应安排资金,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发挥效益。

  (三)加强政府监管,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市场化进程

  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要求,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市场化。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落实相关用地、用电、税收、收费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要引入竞争机制,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单位的改制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对有偷排偷放行为、服务质量不达标和违反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污水处理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各地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全过程监督。要逐步建立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评估制度,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

  《通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水务)行政部门在2005年12月底前将整改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建设部,建设部将适时进行抽查。

延伸阅读: 建设部 通报 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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