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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实施

2005-9-16 0:0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长沙市公布《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从9月1日起开始实施。

  按照《规定》,地下车库、地下设备用房(配电间、水泵房、地下水池、空调机房等)、地下交通用房(楼梯间、电梯间及前室)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作为其他性质使用的地下空间均应计入容积率指标。

  各类民用建筑(有配套地面停车位的别墅和联排低层住宅除外)地面停车位(含底层架空层停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例不应超过30%.实行人车分流的小区,应设置地面访客车位。《规定》要求,建筑基地临城市道路部分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可以花坛、绿地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确需修建围墙的,需按程序报批,并应符合以下要求:围墙退让道路边线1.5米以上,且围墙边至道路边线需设置绿化带;围墙为通透式,且高度不超过1.6米。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闭式围墙的,围墙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并应对其饰面及外观进行美化处理。

  同时,建筑物底层的架空开放空间作为永久性全天候的公共活动场地或实施绿化的,其面积不占用容积率指标,不计入绿地总面积,可不计入建筑总面积。架空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为住户提供服务的楼梯间、门厅等服务用房不计入公共开放空间。

  根据《规定》,项目建设应考虑城市交通设施的承受能力。所有建设项目在选址定点、方案设计等各个阶段应包含交通影响分析方面的内容。大中型建设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的评价报告,与方案一并审查。

延伸阅读: 长沙市 建筑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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